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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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信息披露一、引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是银行在中间业务经营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主管决策的失误,而导致其资产、收益及资信等方面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与资产负债业务相同,中间业务也存在着以下风险:(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业务对象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履行合约使银行中间业务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中间业务的信用风险程度与业务对象的信用状况、交易工具的性质相关,其表现形式较为复杂。如备用信用业务中,若借款人违约,开证行就要向受益人赔偿损失;在担保业务中,客户因破产无法履行合I司义务时,风险也由银行承担。(2)市场风险。市

2、场风险是由于利率或汇率的波动而使中间业务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在贷款承诺协议期间,当市场利率上升,银行的资金成本就会提高,而借款企业仍可按固定利率获得贷款,这将会增加银行的损失;在票据发行便利业务中,当利率上升时,银行将因持有的固定利率票据价格下跌而遭受损失。同样由于汇率的波动也会使银行以外币计价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蒙受意外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只要中间业务项目涉及外汇,就会产生本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关系,从而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3)操作风险。中间业务的操作风险较资产负债业务更为复杂突出,主要表现有: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时。由于交

3、易对方到交割期不能及时履约,给银行造成损失,在互换、期货、期权等类业务中银行经常会面临着结算风险;现行会计准则、报表制度及核算方法,对中间业务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完善的规范体系,银行管理层和客户不能及时获得准确相关的信息,无法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而遭受损失;中间业务的创新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矛盾突出,导致了中间业务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各银行对某些创新中间业务无法可依,增加了业务操作上的困难。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一)我国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正是由于中间业务品种复杂,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中间业务制订的信息披露规范

4、要求。而是通过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认定或引用银行监管者或银行业协会的惯例来分别规范各类中间业务信息披露。主要有以下相关规范:《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哥会计制度》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则成为加强商业银行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的专门法规。2004年银监会颁布施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2006年财政部

5、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相关的规范。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是将2002年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在经过多年的试行之后正式合法化的第一个专门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正式法律文件。银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流程规范等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2006年中

6、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向《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靠拢的新尝试,但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在风险信息披露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信用风险。我国《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率等情况。新巴塞尔协议中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银行在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时,从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任择一种。尽管我国近些年来由于加强授信管理和加

7、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整体披露水平有较大提高,但《办法》对于信用风险披露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如何进行定量披露尚未予以规范。(2)市场风险。我国《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新巴塞尔协议中要求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模型或内部模型法来分析各类资产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程度,对市场风险信息披露不仅要进行定性披露,还要进行定量

8、披露。与国外银行业普遍采用风险值(VAR)、盈余风险值(EAR)等风险模型相比,我国银行业还停留在定性披露管理策略加定量披露静态指标阶段。而且由于标准法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等对使用者有很高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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