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法律性质诸论探讨

提单法律性质诸论探讨

ID:9476519

大小:51.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5-01

提单法律性质诸论探讨_第1页
提单法律性质诸论探讨_第2页
提单法律性质诸论探讨_第3页
资源描述:

《提单法律性质诸论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提单法律性质诸论探讨一、物权凭证说  这是关于提单法律性质最传统的观点,当然,我国并没有物权凭证这个法律概念,从其字面上看,物权凭证一词系由DocumentofTitle翻译而来,在一段时间内被沿用而约定俗成。而关于物权凭证的理解主要依赖英国1889年《代理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对DocumentofTitle含义的描述及《布莱克法律词典》对DocumentofTitle的定义。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DocumentofTitle指包括提单和其他足以证明单证的持有人有权接收、占有和处分单证以及单

2、证项下货物的单证。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DocumentofTitle指的是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指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务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接收、占有或处分凭证及其所代表的货物的其他单证。  持此观点者,虽对提单性质冠之以物权二字,但此物权与大陆法系经典的物权概念却大相径庭,前者是人对物所享有具体权利权能事实的列举,(此特性在英美信托法下,普通法及衡平法上双重所有权制度中的体现最为显著),而后者强调对物支配的抽象概括,因此在将DocumentofTitle

3、翻译成物权凭证时,虽借用了大陆法系物权的语词(英美法系既无物权概念,也无物权表述),但其内涵并无抽象性,提单物权凭证的物权无非是提单在运输阶段,提单与其项下货物所具有的接收、占有等方面关系的具体事实描述。提单是物权凭证,虽因沿用DocumentofTitle最初的翻译而约定俗成,但缺乏大陆法系物权的系统内涵,名不符实,与我国现有的物权概念发生冲突。并且,从字义来看,Title在普通法系中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含义广泛、复杂多变的用语,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应用,根本无法与大陆法系的物权这样

4、一个高度抽象且被赋予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相匹配。尽管英国法在许多案件中将提单说成是DocumentofTitle或在普通法中将提单也规定为DocumentofTitle,但沿袭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并未有理论对DocumentofTitle进行梳理,大多数英国法学家,依其惯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只将DocumentofTitle认为是货物的象征而已。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建立大陆法系那样的物权制度,将DocumentofTitle翻译成物权凭证,它仅仅完成了一种语言上的翻译过程,给予了Documentof

5、Title一个中文语词,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翻译的准确、精到,能赋予提单准确的法律性质,甚至会因翻译而导致指鹿为马式的错误。给提单界定法律性质,并不是翻译家或语言学家所能完成的任务,提单法律性质的界定,必须依据中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及法律理论,并立足于提单在国际贸易、航运实践中的功能而为。  二、所有权凭证说  所有权凭证说是在肯定提单物权凭证性质,并对提单物权性质具体化探求的基础上产生的,提单由笼统的物权凭证被明确为所有权凭证,认为所谓提单物权效力是指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支配货物,交付提单与交付货物具有同等效

6、力,而且,与提单相交换才能请求交付货物,也就是说,必须根据提单才能对货物进行处分。提单的流通性决定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特性和物权效力,该观点一度被各教科书及相关论著所主张。所有权凭证说又可细分为绝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大流派。  (一)绝对所有权凭证说  绝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当提单被描述成一份必需的物权凭证时,它是指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支配货物,货物所有权移转效力从交付提单时即已发生,不必等到交付货物,而且,不根据提单不能处理货物。取得货物占有的,若未持有提单,除有善意受让情况外,并不能

7、取得货物所有权。提单持有人仍可基于所有权的作用,追及货物所在,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绝对所有权观点在其全盛时期被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诸多提单案例中直接援用并作为判案依据。绝对所有权观点将提单视为是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根据,该理论在逻辑上存有因果关系顺序颠倒的硬伤,因为提单持有人并不是因为持有了提单才成为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  相反,因为他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他才有合法的依据或机会持有提单。提单持有人与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是不同的概念,仅仅持有提单,即使是合法、善意地持有提单,也并不

8、能表明其当然、必然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最好的例证就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当付款银行因为买方不付款赎单时,其虽然持有提单,但并不享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而只是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担保物权(目前被认为是权利质权)。此外,日常海运业务中,在许多货运提单上显示的托运人往往是货运代理人而非实际货物买卖方,显然货运代理人不可能具有该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权利根据并不是提单,货物所有权的转让问题是在货物贸易领域归民法、物权法律或货物贸易法律制度调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