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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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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会计准则看QDII的会计处理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权宜之计,以实现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进行海外资本市场投资。目前实务中衬于QDIIl在形式上并没有明确的会计主体规范,但笔者认为,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QDII应该有会计主体规范可依。在目前,可以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募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塞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相关规定。现在新的会计准则已公布,在新的会计准则正式实施之后,可以遵从新准则等相应规定。一、记账本位币的选择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阳号一一外币折算》(以下简称CA
2、S19)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的确定问题,但时于QDII,笔者发现其范围界定过窄。CAS19所规定的记账本位币实质上与FASB第52号准则和IASB第21号准则中所米纳的“功能货币”(Fuionaleurrerey)概念相同,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即“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但在对功能货币的具体选择上,IASB和队SB都针时国外经营的不同分类进行了相应规范,主要包括将国外经营区分为“构成报告企业经营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简称“国外经营”)和“国外实体”两种,对于“国外经营”,视为母公司经营实体在境外经营的延伸,因此采用与毋公司一致的币种作为记账本位币;时于“国外实体
3、”,由于该实体主要在投资地(或经营地)当地市场运作,且受母公司经营实体影响较小,则采用当地币种作为记账本位币,CAS19主要规定了“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确定,没有关于“境外实体”及相应记账本位币的表述。具体到QDII这种特殊但又可能是普遍的主体,其发起人或委托人在目前看来至少包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保险公司、募金公司等,其一旦在境内募集成功(或者直接运用自有外汇资金)并投资于境外市场后,不论采取委托投资目的地当地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还是境内公司直接投资运作,QDII资产本身都是一个独立运转的主体,该主体的运作与境内委托人或管理人等自身资产无关,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况且,
4、它又以投资目的地当地货币进行交易、结算,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精神,Q训在性质上应该是一种典型的“境外实体”。故笔者建议,应允许QDII类主体在记账本位币选择上,依据“境外实体”的经济实质进行相应选择,而不要仅限于相应的形式规范。一般而言,QDII应选择投资目的地当地币种作为记账本位币。另外,在实务中,还有一个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即一个QDII可以同时投资于几个海外市场时记账本位币的选择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选择投资比例最高的市场币种作为记账本位币。二、外币交易会计处理办法CAS19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
5、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这实际上是允许会计主体既可以采用成本法(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也可以采用标准汇率法(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时外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QDII而言,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是建立在记账本位币的选择基础上的。在选用投资目的地当地币种作为记账本位币的情况下,此时的外币交易就指QDII发生记账本位币之外币种的交易,比如境内资金的新增汇入、其他非记账本位币市场发生交易。鉴于QDII较严格、及时的信息披露及客户、监管机构要求,笔者建议应采用成本法即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三、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
6、项目CAS19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主体对外币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办法,但时于非货币性项目,只规定了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处理,而未规范其他计量属性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处理。对于QDII主体而言,投资时象主要集中于证券类等金融资产,按照相应具体准则规定,通用的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为此,笔者建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应采用确定公允价值当日的即期汇率折葬。四、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综观CAS19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处理,可以将其归入外币报表折算的“现行汇率法”理论框架中。对于QDII而言,客观看可以直接适用CAS19中的外币财务
7、报表折算规定,但其理论基础应是建立在“境外实体”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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