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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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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倾销幅度计算模式解析根据美国《关税法》,正常价值NV是外国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或第三国市场第一次在正常贸易中的销售价格。美国商务部DOE对正常价值的选择有三个可能:外国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市场(即母国)首次销售的价格;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结构价值CV。其中前两种的构成项目基本相同,在例题中作为一类加以考虑。出口价格EP是商品在美国的首次销售价格,并且生产商(或出口商)与美国的销售商之间是非关联方。结构出口价格CEP与EP的区别是生产商(或出口商)与美国的销售商之间是关联方。倾销幅度DM数量上等于正常价值减
2、去出口价格,再除以出口价格。 一、加权平均NV与加权平均EP比较(模式一) 假设中国的x公司对一个非关联的美国零售商Y销售空调,汇率为1$=7.55RMB。 第一步,计算加权平均NV。 (1)加权平均NV=加权平均母国价格3000-加权平均折扣5-加权平均母国内陆运费5.35-加权平均母国内陆保险费1.15-加权平均母国佣金和搬运费7.55=需进一步调整的加权平均母国价格2980.95RMB。 倾销幅度=(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加权平均出口价格×100% 本例中加
3、权平均正常价值$419.90<加权平均出口价格$465.15,不存在倾销。 为了使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在尽可能公平的基础上进行,DOC考虑到了需要进行销售环境差异的调整(cos)。调整项目包括:与审议中的特定销售直接相关的销售费用,如佣金、信用费用、担保等;销售商代表购买者假定的销售费用,如广告费用;当审议中的一个市场支付佣金而另外一个市场不支付佣金时,对其他销售费用的一个合理的补助。在调整过程中直接和间接销售费用得到正确的确认十分重要,因为个别费用的分类将实质性地影响EP或CEP与NV比较的
4、结果。 二、加权平均NV与加权平均CEP比较(模式二) 假设中国x公司对一个关联的美国零售商Y销售空调,其他条件同模式一。 第一步,加权平均NV计算同模式一第一步的(1)和(2),经折算后的加权平均NV为$383.90,不需要再进行第(3)步。 第二步,计算加权平均CEP。 倾销幅度=(383.90-350.65)/350.65×100%=9.48% 三、加权平均CV与加权平均EP比较(模式三) 假设中国x公司对一个非关联的美国零售商Y销售空调,且DOC认为出口国或
5、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都不能作为正常价值,并由财务分析师计算得出CV,假设计算得出的CV金额比上例中的NV增加了30%(2980.95×130%)。 第一步,计算加权平均CV。 (1)未经调整的CV=生产费用+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利润+包装费用=3875.24RMB。 第二步,加权平均EP的计算公式同模式一,EP=$465.15。 倾销幅度=(542.32-465.15)/465.15×100%=16.59% 四、加权平均CV与加权平均CEP比较(模式四) 假设x公司与Y公司
6、之间是关联方,其他条件同模式三。 加权平均CV计算同模式三第一步的(1)和(2)步,经折算后的加权平均CV为$506.32,不需要再进行第(3)步计算。 加权平均CEP的计算公式同模式二,CEP=$350.65。 倾销幅度=(506.32-350.65)/350.65×100%=44.39% 比较模式一和模式三(或比较模式二与模式四)的计算结果,在数据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倾销幅度的计算结果取决于在正常价值计算中使用的是NV还是CV。如果在反倾销应诉中,不能由母国(或第三国)的销售价格出发来
7、计算正常价值,尤其在应诉方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DOC倾向于使用CV来计算倾销幅度,而在CV计算中相应的原材料和劳动力单价使用的是替代国市场价格。反倾销调查方由主观意愿选择的替代国往往与我国没有可比性,由此可能造成计算的CV偏高,从而产生模式一中NV与EP比较没有倾销行为,但模式三中CV与EP比较存在倾销行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模式一与模式二(或模式三与模式四)的区别在于:如果生产商(或出口商)将商品销售给非关联的美国销售商,用于比较的出口价格是EP,如模式一和模式三。如果两者是关联方,
8、则用于比较的价格是CEP,如模式二和模式四。计算时CEP除了需要经美国销售环境COS调整之外,还需要扣除CEP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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