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解读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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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解读及实务2009年7月,上海市及广东省内4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17日,试点扩大到全国20个省(区、市)。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该项业务的了解,现将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进行解读,并对目前商业银行能够提供的相关跨境金融服务做一简要介绍。    一、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解读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试点工作,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已经涵盖货物和服务贸易结算、境外人民币融资、我国企业对境外直接和外商直接投资等多个领域,总体上呈现出“经常项目优先、涉及人民币对外支付的业务优先”的政策取向。这既符合货币开放的一般规律,也是当前我

2、国宏观货币形势的要求。  (一)货物贸易结算  在货物贸易结算方面,采用人民币结算的最大优势在于取消了外币结算必须进行的核销环节。在对货物进出口报关以人民币申报时,试点企业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和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只需在报关单“币制”栏填写“人民币”。同时,试点企业也可按照同样的方式异地报关,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和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相应的,在出口退税环节,对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出口试点企业申请退(免)税时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人民银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企业的人民币收付信息,供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时使用

3、。在国际收支申报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按照外汇局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涉及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现行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业务管理。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企业已经用外币完成报关后,仍可选择人民币进行结算,只需在办理人民币收、付款手续时,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报关单号,并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即可,同时境内结算银行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人民银行管理信息系统。  (二)境外人民币融资  在境外人民币融资方面,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4、境内银行可以为境外企业和银行提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账户融资。但向境外企业提供贸易融资,贸易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向境外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融资金额以上年各项存款的1%为上限。此外,境内银行可为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或项目提供人民币项目贷款,通过境外分行或代理行放贷的,可调拨或融出人民币资金,并于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境外直接投资  在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方面,目前的政策主要明确了以下原则:一是以便利企业为宗旨,坚持“事后管理”的原则,即明确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

5、证书或文件为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并要求银行切实履行风险防范职责。监管部门则从主要从事后监管的角度,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的原则。相关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人民银行跨境业务信息报送系统(RCPMIS系统)每日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

6、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或外汇跨境收付信息。在具体办理的过程中,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首次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时,需向外管局进行登记。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确因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5%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相关办理流程见图1:  二、香港地区人民币业务相关情况  作为重要的离岸人民币市场,香港地区人民币业务在开展试点以来发展迅速。这既得益于香港地区发达

7、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业务的配套政策,也得益于大陆与香港之间的特殊经贸关系。  从人民币业务的配套政策看,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长在2010年~2011年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明确提出了建设区域人民币结算中心,推动人民币债券业务,发展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产品的目标。香港金融管理局在2010年2月11日发布“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译”,进一步简化人民币在港处理程序及促进企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继人民银行在2010年6月22日宣布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计划后,香港金融管理局在7月19日发出最新指引,再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在港的人民币业务,包括:

8、个人及企业的人民币账户资金转拨不再设限,银行可按照香港银行惯例与常规,为企业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此外,在人民币投资理财产品、人民币兑换、汇款、银行卡和支票服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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