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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涉外经济法的作用摘要:关于涉外经济法的定位,归纳起来,学界有六种理论,即独立独门说、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和民法组成部分说。本文首先介绍该六种理论的基本观点,而后对其中的五种观点一一展开质疑,最后提出涉外经济法的归宿是国际经济法,并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的阐释。关键词: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调节 关于“涉外经济法”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在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林林总总的学说造成了法律体系的混乱,不仅在理论上不利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在
2、实践中也为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预设了障碍。因此,如何科学地判定涉外经济法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涉外经济法的定位:纠缠于多种学说之间 (一)走不出的泥沼——现有的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因其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而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该书序言中即表明:“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
3、关系。”[1] 2.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综观国内的经济法学著作,一般都把涉外经济法视为国内经济法的调整领域之一。例如,徐杰的《经济法概论》,肖平的《中国经济法》。此外,有些涉外经济法学专著,虽然强调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但也同样坚持“涉外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例如,焦志勇的《涉外经济法概论》。 3.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认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例如,姚梅镇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概论》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
4、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3]。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专论》也作了类似的表述:“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法等。”[4]72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学者通常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例如,李双元的《国际私法学》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是广义的,其中就包括涉外公司关系[5]。韩德培的《国际私法新论》将国际私法的范围界定为:“国际私法……还包括国际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综观该书的内容,“国际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
5、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6]。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有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在这个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同时,在国际商法的渊源一节里,该书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并在其后的内容中进行了广泛的阐析。 6.民法组成部分说。国内有些民法著作在体例上包含了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王作堂的《民法教程》明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性为民事立法[8]。
6、 (二)我的质疑——进路的展开 1.涉外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内外统一”和“内外分流”。显然,在第一种模式下,涉外经济法没有“独立”的前提。而在第二种模式中,尽管涉外经济法与纯粹调整本国境内经济关系的国内经济法相比贴上了“跨国”的标签,但其仍不应具有“独立”的地位。以我国为例,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与国内法律制度相分离,其中以“三资企业法”最为典型。但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制不健全,公司法没有出台的背景下产生的。自加入].北京:
7、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1. [2]焦志勇.涉外经济法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7. [3]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0. [4]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上编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5]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 [6]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9. [7]冯大同.国际商法(新编本)[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1. [8]王作堂.民
8、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6. [9]曾东红.论我国入世后涉外经济法的基本走向[J].南方经济,2003,(1):32. [10]郭道辉.法理学精义[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51. [11]吴向东.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当代经理人,2005,(15):41. [12]沈宗灵.再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J].中国法学,1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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