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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广州地税12366热点问题解答之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州地税12366热点问题解答之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应税额度可退还 问:单位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缴申报后有应退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预缴税款超过汇算应缴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其中: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或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或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
2、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超500万应专项申报后扣除 问:商业零售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从2013年度起,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
3、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不可就地分摊所得税有五种情形 问: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能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
4、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贷款发生的费用支出符合费用化条件的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取得贷款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直接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5、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X络布线按建筑业征收3%营业税 问:X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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