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损失税前扣除三方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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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债权损失税前扣除三方案比较某国有大型企业2008年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负责该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发现,该企业账面历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650万元、预付账款700万元、其他应收款800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账面净值为0。该注册税务师在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后得知,上述债权损失在2006年进行财产报损时,由于无法取得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证据,企业未进行报批,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增处理。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都是货款性质的债权,其他应收款是与企业原主管财务的副总存在一定关联的企业借款。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两个新政策出台后,该企业发生的上述财产损失可否在2009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方案设计  方案一: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财税〔2009〕5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重新收集上述债权损失的证

3、据,并提供合适的理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方案二:对于应收账款650万元、预付账款700万元,制定一个关联方的资产打包处置方案,以300万元的低价,整体打包转让给关联方,待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将资产处置方案、转让合同、入账依据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坏账损失1050万元(650+700-300)。  对于其他应收款800万元,建议企业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原因而形成的损失来处理。企业应当收集当时往来借款发生时资金借贷制度、审批手续流程等控制缺陷的证据,上级主管部门定性证明以及

4、企业对债权损失产生的原因说明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损失税前扣除。  方案三: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其公司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收回的可能性有多大。该公司财务人员介绍,如果诉诸法律,债权收回的可能性在50%左右。于是,注册税务师建议企业利用异地无关联的第三方购买债权,购买价格为债权标的价格的一半,即(650+700)÷2=675(万元),同时企业股东对该第三方的债权予以担保,并给予其他一些如采购、供货上的优惠。对于其他应收款800万元,建议采用与方案二相同的做法。  政策依据  相对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

5、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许多实务工认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更加宽松、更加人性化,有利于企业及时足额地进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减少征纳双方汇算清缴工作的税务成本,更加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和效率原则。  1.新政策扩展了资产损失外部证据的范围,将确认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两大类。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将原政策的外部证据范围由8个扩展至10个。增加了“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删除了原政策中“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

6、社会中介机构”的表述,实际上扩大了可以进行经济鉴定证明的中介机构范围。  因此,如果部分企业债权纠纷是通过经济仲裁机构解决,仲裁机构的裁定书也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的证据,而在原来的政策下就不可以。  2.新政策关于债权损失认定的规定更符合现实情况。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债权损失认定依据作了详细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更详细、全面,更符合现实债权投资复杂多变的情况。特别是新增对打包出售、公开拍卖等转让债权形式损失的认定依据,对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损失认定依据作了明确规定。虽然上述两类新增情况原来是针对金融企业

7、的,但新政策,对其他企业一样适用,有利于企业有更多的理由和渠道进行损失认定,享受税前扣除。  3.新政策对未能及时办理申请资产损失扣除的原因,不再区分谁的责任,改为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未能及时申请的债权损失,有更多的理由或原因,经批准后延后申请扣除。  方案比较  方案一只要企业按新政策的要求,能重新提供所需的债权损失的证据材料,再提供合理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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