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及与我国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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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及与我国的比较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个社会是由无数个家庭组成的,而每个家庭成立的基础都是婚姻.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调节这种婚姻关系的法律是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的.而无效婚姻制度又是婚姻法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所谓的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无效婚姻制度相当于合法婚姻的一道检验的大门,只有通过这道大门的婚姻,才能被国家认可.它的制定不但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保护合法婚姻;有利于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其还有利于消除法律上的冲突,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

2、威性.  无效婚姻制度并不是我们现代的专有名词,其早在古代法中就已经出现.《汉谟拉比法典》就规定将事先未订立婚约的男女结合视为无效婚约.古罗马市民法也规定婚姻成立要有结婚权,须当事人合意,须达法定婚龄,须取得家父或监护人同意等.可见启发违法结婚必备条件和结婚禁止性规定的婚姻视为非正式婚姻.我国古代法也对相关的也存在有关结婚须满足一些前提性条件的规定,甚至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礼数的行为还制定了罪名.比如居父母丧嫁娶、同姓未婚、良贱为婚、妄冒为婚、强娶为婚等.可见无效婚姻制度是有着很悠久的发展历史的.  步入当代,无效婚姻制度更是各个国家婚姻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各国都会根据本国的国情,对

3、有效的婚姻设立一定的必要的条件,从而有效的维护本国的婚姻家庭秩序.  二、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关婚姻无效制度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直到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才以立法的方式正是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且只有三条.根据该规定,根据违反法定条件的不同,将无效婚姻制度分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两大类.  (一)无效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知,对于无效婚姻这一情况,我国规定了

4、四种情况:  第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它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法律重婚是两次婚姻都通过了法定的程序领取了国家认可的结婚登记证书;而说到事实重婚,首先必须清楚的是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构成事实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行为,单纯的同居生活是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实施重婚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即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

5、姻关系.以上的情况都包含在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婚之中,也就是说,只要是当事人符合了其中的一项规定,其第二次婚姻就是无效的.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即当男女之间是存在着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时,其所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而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对于我国法律禁止缔结婚姻的亲属关系做了规定,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是法律并没有对于拟制的亲属关系缔结婚姻的问题做一个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从这一规定设立的法益角度看,拟制的亲属关系之间的婚姻同样应当是无效的.  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6、未治愈的.之所以设立此项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双方婚后的不幸.因此,我国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之前都会对其进行一个身体上的检查,对于那些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而对于此处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则是指,当婚后发现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婚姻是可以被认定无效的.  第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这条法律的制定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考虑到成立家庭就意味着需要对这个家庭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就需要有一定的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能力,而年龄过小相对来说这种能力是不足的;其次,就是结合我国的国情,由于人口众多因此需要

7、晚婚来控制人口的快速增长.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且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首先在结婚时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其次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其仍未达到结婚年龄,只有在两者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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