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及企业养老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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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及企业养老金会计一、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由我国国情、国力决定的。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居于最高层次、核心地位。这是按国家统一政策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统

2、一收缴、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确定待遇水平和发放方式。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经济状况好时,可多补充些养老保险基金;相反,则可少补或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的。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经济收入情况,或多或少地定期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3、机构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有的也可委托单位代扣,金额不限。二、企业养老金会计本文探讨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是指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对养老金的核算。(一)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国际惯例《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对养老金等离职后福利规范了两种离职后福利计划,并予以区别核算。1.设定提存计划,指如下离职后的福利计划。根据这种计划,企业向一个独立实体(一项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雇员服务相关的所有雇员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因为报告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该

4、期间提存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义务或费用时不需要精算假设,也没有产生精算利得或损失的可能性。另外,计量该义务时采用非折现基础,但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的除外。当雇员在一个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应确认为换取该服务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1)在扣除任何已付提存金后作为一项负债(应计费用),如果已付提存金超过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前服务应得的提存金,且该预付将导致诸如未来支付的减少或现金返还,企业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一项资产(预付费用);(2)作为一项费用,除非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将该提存金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中。若支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

5、存金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的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应使用规定的折现率对其折现。2.设定受益计划,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因为计量义务和费用时需要运用精算假设,并有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可能性。另外,义务是在折现的基础上计量的,因为它们可能要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后的许多年才履行。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步骤:(1)运用精算技术对雇员当期和以前期间服务所应得的福利金额进行可靠估计,这需要企业确定有多少福利是归属于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并对影响福利费用的人口变量(如雇员的流动率和死亡率)和财务变量(如未来工

6、资和医疗费的增加)作出估计(精算假定)。(2)运用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对福利进行折现,以确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3)确定任何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4)确定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总额和应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的金额。(5)当引入或变更一项计划时,确定由此导致的过去服务成本。(6)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由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二)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可以说,对养老金性质的认识,是养老金会计的起点,决定了随之而来的养老金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随着对养老金性质认识的转变,我国的养老金会计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对于养老金性质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社会福

7、利观和劳动报酬观。社会福利观下,把养老金看作是企业对职工的奖赏或福利,企业自然把养老金作为一种额外的负担。与这种观点相适应的会计处理,就是在职工退休前不计提养老金成本,只是在职工退休时才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将实际支付的养老金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是作为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处理为费用。劳动报酬观则认为,养老金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提供劳务所赚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以在职时提供的劳务为依据的,其实质是一种被递延的工资。与这种观点相适应的会计处理,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在劳务发生时就确认为企业负债和当期成本费用,即企业在职工提供劳务时

8、,一方面确认养老金费用,记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确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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