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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财税差异企业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决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账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4个分类与金融资产具体的确认和计量紧密相关,其中第1、4类,按公允价值计量;第2、3类按摊余成本计量。 大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购买了长河公司的股票,假设大江公司将此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上两个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请对2007年发生的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假设每半年末对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 2007年3月1日,购入长河公司股
2、票100万股,每股5元,总价款500万元;此外支付了相关税费1万元。 2007年5月10日,长河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每股0.5元;6月3日收到现金股利50万元。 2007年6月30日,该股票收盘价为4.8元。 2007年9月30日,大江公司出售长河公司股票20万股,收到价款160万元。 解析:2007年3月1日购入股票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00 投资收益1贷:银行存款501财税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这里说的投资资产与会计上的
3、金融资产在核算范围上没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即税法上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501万元作为初始成本,而会计上将相关税费1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形成财税差异1万元,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会计上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而税法上要求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产生财税差异需做
4、纳税调整。 2007年5月10日,宣告分派股利借:应收股利50(100×0.5)贷:投资收益50借:银行存款50贷:应收股利5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确认的股息性所得,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部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
5、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以,以上投资收益不到12个月,不属于免税收入,会计上与税法上都确认投资收益50万元,无财税差异。 2007年6月30日,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该股票当日公允价值=100×4.8=480(万元)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 (500-48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财税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金融工具和投资
6、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持有期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对于会计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只有在处置时才能释放出来,以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20万元。 2007年9月30日出售股票借:银行存款16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7、——成本100(500×2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 (20×20%) 投资收益60大江公司在出售股票时,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为64万元(60+4),而税法应确认的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计税成本后的余额59.8万元(160-501×20%),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6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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