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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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摘要】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得如火如荼,尽管金融机构出台了X上支付方面的管理规定,但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依然是空白。本文从电商业务的会计核算主体、业务处理以及规范化管理等角度,进行了相应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电子商务核算主体支付平台按照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如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B(CustomertoBusiness)、C2C(CustomertoCustomer)等。有的人还提到了B2G(BusinesstoGovern

2、ment)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与B2B模式类似。还有A2C(AgentstoConsumer)模式,即由产品制造商或区域大分销平台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这与B2C模式类似。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B2B、B2C、C2C、C2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问题。各种电商模式具体如图1所示:一、电商业务中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电商业务中,争论焦点之一是应不应该对个人X店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会计核算角度出发,实际上就是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问题,即会计主体假设问题。从图1中可以看出,B2B、B2C、C2B模式下的“B”,肯定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应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是C2B(如企业从个人X店购

3、买物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和C2C模式中“C”的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不管C2B还是C2C模式下的销售,销售方本身是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一个主体,其本质上相当于农贸市场上的“摊位(地摊)”。尽管有些学者对此提出加强税收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但笔者认为,这一块不应纳入税收管理范畴(至少现在如此),因为其属于地摊交易性质的销售,顶多属于“城管”管理范围,如果其资本雄厚到能够注册登记并进入农贸市场租购一套门面或直接开设实体店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在农贸市场外遭受“城管”吆三喝四了。同时,对此领域进行税收征管也存在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过高的问题,甚至存在“与民争利”之嫌。所以,C2C或

4、C2B中的个人X店不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其会计核算也没有存在的绝对必要性。二、主要业务流程应注意的会计核算问题1.电商模式下资金流转与购销业务的会计核算。电商模式下的资金流转与传统购销模式下的资金转移不同,电商模式下资金不是直接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而是多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仅以支付宝为例,下同)。如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购货,然后X商发货,经购货方确认后,通知支付宝付款,这时资金才转移到销售商。具体如图2所示:从图2可以看出,购货方发出电子支付指令,从其银行向支付宝划拨款项时,应视同发生了一笔业务。因为支付宝从本质上看是一个X络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的

5、资金往来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服务,尽管有发展到X络银行的性质,但其本质上还不是金融机构,不应视同“银行存款”进行核算。所以,建议以“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科目进行处理。这样既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与实际相吻合,通俗易懂,便于核算。购货方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1)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时:借: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贷:银行存款(2)购货方收到货物,并通知支付宝账户支付购货款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 如果是销售方,则其会计核算具有相对性,具体如下:(1)销

6、售方发出货物时(收入暂不入账,等到对方确认收货并收到支付宝款项时再确认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2)销售方收到客户支付宝账户划拨的款项时:借: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销售方如果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资金转移到银行存款,则:借:银行存款贷: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可以看出,在X络经济下,为简化会计核算,传统的权责发生制已经发生动摇。故从会计核算效率和X络经济的特点出发,建议采取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从而极大地简化电商模式下的会计核算,这将是大势所趋。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成X络银

7、行的话,以上会计核算将更为简化,当然,这是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2.电商模式下X络分销的会计核算。电商企业的分销商可能是其分公司,也可能是个人X店,从而会计核算上有其不同点:作为分公司,很明显应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会计报表应由总公司进行汇总,而非合并;而个人X店的销售额应直接并入电商总部,由总部统一核算。3.电商模式下存货流转的会计核算。目前,很多电商企业在存货管理上使用电子商务ERP软件进行管理,由于ERP软件的财务模板核算功能不全,实务中会计核算又使用专门的财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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