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成本计量主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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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成本计量主体探讨一、环境成本定义及特点    (一)环境成本的定义经济学观点认为,环境成本是指为维护环境质量而支付的污染控制费用和污染造成的社会损害费用的总和。污染控制费用包括防治和消除污染所支付的各种治理费用和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所支付的费用。社会损害费用包括环境受到污染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以及为避免污染危害而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这一观点从维护环境质量的目标出发,将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所带来的一切费用损失作为环境成本的内容,未包括人们过度耗用资源所带来的损失,是一种保护环境

2、型定义。会计学观点认为,环境成本是指依照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的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而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而付出的其他成本。对于那些不由企业负担的环境成本费用,企业不予确认和计量,这类成本通常被称作“外部环境成本”,包括由社会承担而非由企业承担的用于治理不良环境影响的成本费用,如治理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发生的支出。该观点从企业环境会计角度强调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为对其进行管理而采取措施发生的成本费用,定义仅从企业会计核算角度

3、出发,并未涉及宏观层面。  (二)环境成本的特点环境成本相对于传统生产成本而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社会性。环境成本是一种社会经济代价,是在社会经济系统内各构成要素之间以及社会经济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下,引发的社会经济资源耗费。二是转嫁性。环境成本通常并不表现为企业经济行为的直接耗费结果,而是企业的经济行为通过社会联系和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导致其他经济组织或整个社会承受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或代价。这种耗费的间接性也决定了社会经济成本在补偿上的间接性。三是潜在性。环境成本对社会经济系统及环境的影响往往要

4、经历一段时间才逐渐释放和表现出来,不可能立即伴随着经济行为而显现,若不加以节制,可能留下无穷隐患。四是滞后性。环境成本的空间转嫁和时间转移,使得环境成本发生与其补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真空”。环境成本的空间转嫁,使环境成本补偿主体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环境成本的时间转移,使其不能及时获得补偿。这种补偿滞后使得大多数环境成本通过时差而被“放大”,所要求的补偿与所发生的社会耗费和损失不匹配,使社会经济系统运行渐趋恶化。  二、环境成本计量主体中企业与政府角色定位    (一)企业与政府在环境问题中的角色我国环境会计

5、无论是实务还是理论都处于起步阶段。从国内外对环境成本计量主体的研究看,主要分歧在于环境成本计量的主体是企业还是政府,企业和政府在环境成本计量中如何扮演各自的角色。从经济学角度看,环境问题源于经济的外部性,是由于外部性引起市场失灵而使社会资源未能得到有效配置造成的。福利经济学和博弈论在对其成因进行解释的同时,也指明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即可以通过加强合作,解决产权问题,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并通过政府控制等方式来进行环境管理。科斯定理表明,产权的私有化是保护资源有效利用的途径,支持的是彻底的、自由的无管制市场。但

6、其实现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产权要容易界定,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上转让,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实施其权利,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交易成本低等。但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又会面临一些难题。首先,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具有无排他性,存在着众多的使用者,很难从技术上排除其他使用者,或者实施产权不受侵犯的代价太高。其次,协商导致资源最优配置的假设条件是交易成本为零。再者,谈判的结果不一定总是能达到社会效率最优的水平。谈判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最终达成的只是各自认为对其有利的生产水平,从而不能保证

7、社会最优。因此,通过私人谈判来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科斯产权定理受到了挑战。环境资源毕竟具有无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企业很难独自承担计量环境成本的责任。尽管如此,科斯产权理论仍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启示。环境的产权不仅限于实物资产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法定权利,如土地的使用权、避免污染的权利、对事故要求赔偿的权利等。因此,国家可以通过保留对环境的部分财产权如管理权,而将开发权、使用权等其他产权形式通过许可证等方式颁发给不同的当事人,以此来实现对环境的管理。 (二)政府介入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方式由于环境问题产

8、权界定的不确定性无法解决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问题,而且目前我国企业仍缺乏自我约束其环境行为和控制其环境影响的内在动力。因此,在我国要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一目标,就必须通过政府对企业施加外部压力。这样,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就产生了。政府可以通过诸如法律法规、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企业产生的环境破坏的外部性行为进行干预,使企业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转移到其内部生产成本中,从而解决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问题。政府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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