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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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被告人:田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解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扈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九倾垣村。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

2、x解xx、扈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xx、卫xx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xx重伤害、卫xx轻伤害。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

3、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

4、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此致古县人民法院具状人:范xx**年4月10日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二)原告:张xx(死者之妻)、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2003年下岗失业,无固定收入,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x。原告:花xx(死者之父)、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xx.原告:马xx(死者之母)、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宿舍区。原告:花x(死者之女)、女、1999年5

5、月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区。原告:花xx(死者之子)、男、200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宿舍区。诉讼代理人:倪晓峰,济南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陈xx,男,39岁,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宿舍区,现已逮捕归案。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二、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合计464351元。事实与理由上述原告与被告同住于天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区,2007年11月17日8时30分左右,被告陈xx为泄私愤窜至花xx家中将其当场杀害于床上,后欲杀

6、其母,经苦苦哀求,放弃;被告将门关上后向南逃窜约20米,遇见怀抱儿子的原告张xx,被告将其砍伤后返回自己家门口自杀未遂。原告张xx左面部被砍伤为横一字形伤口,长约10厘米,裂口深约4厘米,深达骨膜并与口腔贯通,血管断裂,经医院及时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于2007年11月27日出院,面部伤残待数月后视恢复情况鉴定。五原告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被害人花xx供给,被害人父母年老体弱,且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子女年幼,生活原本拮据,更由于被告的行凶,加剧了原告精神痛苦及物质损失,且案发至今,被告及其亲属未给予受害人一分钱赔偿,性质极其恶劣。为维

7、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232、2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等法律相关规定,要求被告:1、承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赔偿原告医疗费6239元、误工费651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90元、死者生前抚养的父母子女四人生活费161279元、丧葬费11892元,亲属处理丧事食宿等合理费用1735元,死亡赔偿金281685元,合计:464351元;3、赔偿受害人张爱勤因被伤害引发的其他费用,包括出院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残疾

8、赔偿金、鉴定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整容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其他后续治疗费。(确定后计算);4、支付原告因诉讼行为而必然产生的费用,包括复印材料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误工费。(以上费用确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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