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购并法律规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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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购并法律规范问题的思考摘 要:为了加强企业并购规范的进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的每个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完善法律。本文将针对我国企业购并存在的问题,提出企业购并法律体系的建议,不断完善与发展购并立法。关键词:企业并购、法律规范、建议一、引言  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将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产权的处置权,而上层的国务院则是由各级企业资产治理部门实现其所有权的具体实施行为。实际操作中,企业资产交易处置的主体往往不是主管部门,取而代之的则是企业的部门领导,这就使得交易往往存在严重个人因素与危险性。在具体的企业资产交易过程中,往往是一对一的谈判,由于我国的招商引资硬性行

2、政能力的考评政策,往往注重眼前的利益,抓住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软肋,狠狠地压低价格,进而我国的企业资产就被以极底的价格转让出去,造成了企业重大的损失。  二、企业购并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资产进行并购的形式基本有两种,第一种就是股权的转让,即外资企业通过在股票市场的股票购买,运作,大规模控制我国企业的股权,另一种形式就是直接性的购买企业的资产,通过地方的投资获取企业的相关资产设备,来进行并购或者软收购,控制我国企业资产。当前,由于我国企业的入市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因此外资企业通过对我国企业股权的购买难以控制整个企业,因此外资企业进行并购的途径主要就是通过进入地方进行直接性的资产购买与收

3、购,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地方的企业资产的控制环节较为薄弱,而所依据的法规是《关于出售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与《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1、立法滞后;与我国企业购并的实践相比较,立法相对滞后,尤其是上市公司购并、跨国购并以及外资购并的监管十分欠缺。对企业购并活动,虽然就其形式、程序和办法等问题作了一般性规定,但是没有上市公司购并的法律规定。这样在处理购并争议时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外商直接投资购并我国企业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投资方式,其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在吸收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解决国有企业现实困难,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调整企业

4、购并的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可以说是关于外资购并的立法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外资购并中往往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形成了外资企业在某些行业的垄断,严重影响了我国民族工业的长期发展。此外,关于企业购并的法律效力问题,特别是购并无效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基本上未做规定。  2、权威性不足;我国调整企业购并的法律、法规虽然为我国企业购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离实践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购并而制定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现行企业购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存在大量不适应现实要求的问题。一是企业购并立法的层次较多,体系复杂,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依照不同所有制分别规定,缺

5、乏整体适用性。对出资人、债权人、职工利益保护的规定缺乏明确性。二是企业购并中的行政干预和拉郎配现象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对政府在企业购并中的职能缺乏明确规定。  3、企业购并的法律法规,大多是适应于国有企业的,而且对于企业购并按不同所有制分别规定,缺乏整体适应性,给企业跨行业、跨所有制、跨部门大范围的购并造成障碍。企业购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缺乏统一性。我国现有企业购并法律规范一是原则笼统,二是分散零乱,形不成一个完整明确的规范体系,适用起来较为困难。此外也显示出内容不完备,包括对购并中信息披露与报告、反垄断、购并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对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许多内

6、容均缺乏规定。  三、建立企业购并法律体系的建议  1、应统一购并的基本法律涵义。现行立法中对购并的基本法律涵义规定的比较混乱,无明确统一界定,这不仅体现为用词上的多样性,也体现在具体内容涵义上的多样性,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购并的运作和市场产权交易的发展。有关立法机构及行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相关立法,及时废除不利于购并发展、操作的立法,并为购并的发展扫清障碍。及时保护购并主体和购并行为,尽可能简化操作中的审批手续,以适应市场不断系统化的需要。进一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制定购并的法律、法规,尽可能排除计划经济的影响,真正体现出购并行为的市场性和购并主体的自愿性,以及行为的有偿性,禁止拉郎配式的购并。

7、  2、我国先前修改和颁布了3个兼并准则,对兼并活动中的信息披露、程序、反对欺诈、惩治内幕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适应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立法上对旧法律本身作了一些修改,但其基本原理至今未变,使法律保护缺乏权威性。另一方面加紧制定新的法律,使企业兼并相关法律在保证自身良好的传统和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适应性,兼并活动始终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监管下有序、合法地进行。企业购并活动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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