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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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随着高校教师工资套改和教师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家税务局明确提出将高等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老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议论和关于扣税过多的抱怨。那么,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已经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提起纳税筹划,一般人会单纯认为就是少交税,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

2、负最轻的方案,也即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上述纳税筹划定义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策略。  2.对高校纳税筹划部门的误解。许多教职工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有个误解,认为工资奖金由财务部门发放,所以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来承担,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纳税筹划的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订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高校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由人事部门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协助完成分配工作,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做为执行部门的财务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及收入分配标准,所以

3、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3.自然支付模式可能引起各月应税收入不均衡,造成个人税负的增加。高校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按其自然的支付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按月支付(如工资),二是按阶段期支付(如科研奖金、课酬、半年一次的班主任津贴、生计奖、综治奖等),三是年终一次性支付(如年终奖金等)。税法以月实得报酬为应税收入,这样,自然支付模式一般可能造成各月应税收入的不均衡和适用税率不一致,造成个人税负的增加。例如,张老师本年度月薪3000元,每学期末都可取得各项补贴、奖金55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工资纳税75·[(3000-2000)×10

4、%-25]元;每学期奖金计税850{[(3000+5500-2000)×20%-375]-75}元,全年所得税共计2600(900+1700)元。现如做筹划,将其年内收入先汇总再平均到12个月中支付,则每月纳税175元,年纳税额为2100元,那么通过此项筹划共节税500(2600-2100)元。  4.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存在与其作为税收优惠初衷相背的禁区。按国税法[2005]9号精神,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税,其适用税率是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的。年终奖金只能减去一次速算扣除额,年终奖金的速算扣除额未同步乘以12,由此可能造成收入增加了,但税

5、后收入却减少了的现象。例如:某高校刘老师年终奖金为6000元,王老师年终奖金6001元,根据税法计算刘老师年终奖应交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税后收入6000-300=5700元;王老师年终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税后收入=6001-575.1=5425.9元。王老师年终奖比刘老师高1元,但税后收入却比刘老师少了274.1元。这一现象是由于政策的不合理造成的,由于少计11个月的速算扣除额导致了税额的上升。这样形成了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或称“不合理空间”。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思路    1.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工作。纳

6、税筹划意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纳税筹划不是偷税、漏税,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筹划的过程,需要前后兼顾、在动态发展中把握纳税筹划重点。高校职能部门要以解决问题的姿态,真正让广大教职工得到实惠。同时,加强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教职工了解税法相关知识,正确看待税收征缴工作。 2.纳税筹划需要高校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高校纳税筹划主体是在高校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订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人事部门决定该年度收入分配总额以其标准,并且制定相关的收入分配方案;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代会通过

7、的分配方案,在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收入的再次分配;财务部门在收入分配过程中负责筹集资金、对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分配金额进行核对、归集、汇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教职工账户。所以,如果高校进行个人纳税筹划,其主要职能部门应为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财务部门可以利用其财务及税收知识,为纳税筹划提供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建议。  人事部门应熟悉相关政策,在考虑常规性调薪、奖酬金、全年一次性奖等诸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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