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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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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之我见【摘要】本文在研究任力同志撰写的《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怎样节税》一文的基础上,结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算税特点,分析推导出,在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一次性奖金之和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两者金额,使得纳税人当月税负最低。【关键词】工资年终奖纳税筹划一、提出问题财会月刊在2013年第7期上刊登了任力老师撰写的《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怎样节税》一文(以下简称“任文”),笔者经仔细研究发现,任文提出的当月工资与年终奖最佳分配表,在某些阶段中并非是最佳分配比例。试举例,假设当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已扣除免征额及三险一
2、金)与年终奖之和为34700元。按任文分配方案,以当月工资方式计税额为16700元,税额为3170(16700×25%-1005),一次性奖金方式计税额为18000元,税额为540元(18000×3%),合计税额为3710元;但如假设工资方式计税额为30200元,税额为2915元(30200×10%-105),合计税额为3260元。比较可知,任文提出的分配方案,税额并非最低。究其原因是任文推导思路存在不周全的地方,未仔细考虑增加额在工资与奖金两种计税方式下的边际税率,增加额分配不当。二、筹划思路假设发放年终奖当月,某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
3、额为M(M为已扣除免征额及三险一金,且M>0),当月发放的年终奖为A,二者合计为Y。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当Y金额确定时,确定M和A的值,使当月工资与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之和T最小。将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M与一次性奖金A之和Y视作一个整体,既考虑当月工资的税率,又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科学调整当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的金额,将Y的发放视为一个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的逐步增量发放的过程,以每一增量实际负担的税率(见表1)由低到高的顺序为原则来考虑该增量额的发放,进而得出税负最低的当月工资与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根据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可知,工资方式下,每一级段的增量额边际税
4、率等于该级段的适用税率,但在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下,每一级段承担的实际税率,与其适用税率并不一致,第一级段(0,18000]除外。以第三级段(54000,108000]为例,假设以54000为起点,有一个增加额DA,DA∈(0,54000],该增加额DA对应的边际税率=[(54000+DA)×20%-555-(54000×10%-105)]/DA=4950/DA+0.2。对该边际税率求极限即可得到一次性奖金在第三级段的实际税率:当增加额DA趋于0时,即一次性奖金无限逼近该级段下限54000时,此时边际税率也即实际税率为正无穷大;当增加额DA为54000时,即一
5、次性奖金达到该级段最大值108000时,实际税率为29.17%。可知,在该级段的实际税率随增加额从0增到54000过程中,也从无穷大逐渐减小至29.17%,这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20%是完全不一致的。若令边际税率(4950/DA+0.2)等于30%,可以求出增量额DA等于49500,可知,当DA∈(49500,54000],实际税率在29.17%与30%之间,低于工资方式在35000基础上、增加额DM∈(0,20000]的边际税率。这种情况的出现为筹划工资所得与奖金的税负提供了空间,也为划分两者的比例提供了依据。依上述方式,可计算出如表1所示的全年
6、一次性奖金在各级段的实际(边际)税率。三、筹划过程及结果根据上述筹划思路及工资与奖金增加额边际税率表,试按如下步骤推出当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最佳分配金额。1.当Y∈(0,19500]时,工资与一次性奖金方式下的税率均为3%,当M∈(0,1500]及A∈(0,18000]时,TY最小。2.当Y=19500时,考虑当增加额D等于1时,在工资方式下税率为10%,在一次性奖金下税率大于35%,当D最大增至3000时,增加额D在工资方式下计税,TY最低。即Y∈(19500,22500]时,当M∈(1500,4500],A=18000时,TY最小。3.当Y=22500,M
7、=4500,A=18000时,TY最小。此时两种算税方式的第一级段都已使用,工资方式下二级段增量边际税率低于奖金方式下二级段各下级增量边际税率,且工资方式下二级段增量额已使用。在此基础上,作如下考虑:(1)Y=22500,当增加额D等于1,在工资方式下税率为20%,在一次性奖金方式下税率大于35%,当最大增至4500时,增加额D在工资方式下计税,TY最低。即Y∈(22500,27000],当M∈(4500,9000],A=18000时,TY最小。(2)当Y=22500时,增加额D∈(4500,7700],在工资方式下税率为25%,在一次性奖金方式下税率大于2
8、5%,增加额D在工资方式下计税,TY最低。即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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