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百合”婚庆商标专有权之争

“红百合”婚庆商标专有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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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百合”婚庆商标专有权之争【开栏语】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家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显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2014年11月6日,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从本期起,本刊特邀该院副院长宋鱼水以及一线法官为读者深度解读热点知识产权案件,剖析案件背后的法治精神。文/马云鹏知识产权案例:“红百合”遭遇李逵与李鬼出生于河北省的徐明于2006年在北京注册了一家专业从事婚庆服务的公司,取名红百合A公司,生意越做越好。2010年的一天,在承办完一场婚礼后,看着用百合花装扮的婚车,徐明突然想到用“红百合”三个字注册一个专属于公司的商标。为此,徐明专

2、门请人为“红百合”三个字做了精心设计,然后向北京商标局提出申请。2011年,“红百合”商标通过了审核,徐明获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13年春季的一天,徐明在浏览网页时突然发现一家叫红百合B公司的婚庆服务公司多处使用了含有“红百合”字样的标志和宣传用语。于是,徐明开始搜集与红百合B公司相关的资料。查询结果令徐明气愤不已,原来,该公司不仅在标志和宣传语中使用了“红百合”,而且其使用的宣传理念等话语都与徐明的红百合A公司存在多处一致。徐明联系了红百合B公司。不想,对方并不承认其侵权行为,更无意协商此事。无奈之下,徐明以公司的名义将红百合B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红百合B公司认为

3、其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其企业名称是经过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红百合”的字样属于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没有侵犯红百合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因此要求驳回红百合A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一审法院发现,被告红百合B公司存在三方面侵权行为:第一,从被告所从事行业的性质来看,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主要为婚礼策划等与婚庆相关的服务,上述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注册的服务属于同一类别。事实上,该问题的确定也是判断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前提。从商标保护的宗旨来看,只有在相同或类似服务商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时,才有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本案中原、被告两家公司均从事类似的服务,属于同业

4、竞争者,故会产生与商标相关的纠纷。第二,从被告的经营行为来看,其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及第三方网站上多处使用了含有“红百合”字样的标志,与红百合A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标志。该行为有可能导致婚庆策划相关的公众对两家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红百合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三,除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外,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中“关于我们”的内容中,大篇幅地采用与红百合A公司相同的宣传用语及理念。由于红百合A公司官方网站的注册及使用日期早于被告的官方网站,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在经营宣传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造成混淆,构成不

5、正当竞争。红百合B公司在第三方网站宣传信息中使用上述内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法院判令红百合B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赔偿红百合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拿到一审判决后,被告红百合B公司立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宋鱼水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详细了解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红百合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到庭。起初,王强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拥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其经营过程也符合法律规范,没有侵犯红百合A公司的权利,不同意停止被控侵权行为,也不同意

6、支付对方赔偿金,甚至认为红百合A公司是诬告,要反过来对红百合A公司提起诉讼。在副院长宋鱼水的指导下,法官助理多次通过和约谈的形式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王强进行沟通,在打消了王强对法院工作方式的疑虑后,从其公司发展的角度为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王强同意参与调解,红百合A公司也同意只要王强停止侵权行为,不追究其赔偿责任。2014年12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红百合B公司同意更改自己的企业名称,修改后的名称中不含“红百合”字样,且在经营过程中不再使用含有“红百合”字样的标志;红百合A公司也表现出诚意,同意不再追究红百合B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法权聚焦

7、: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利,商业性标志是为相关消费者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纽带,是社会公众辨认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承载商誉的媒介,尤其是对于社会认知度较高的商品和服务,其对应的商标具有较高的价值。换句话说,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对商品和服务的投入最终都会划归到商标这一对外标志上。因此,商标对于其拥有者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以商标权的形式给予其持有者不同形式的法律保护。我国也就商标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商标持有者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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