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共有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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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财产共有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案例】家住当涂的李玉明与妻子及妻子父母住在一起。2008年7月份,因感情不和,李玉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家里有部分财产是其与妻子父母一起买的,他想知道是不是应将妻子父母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析】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不应将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共同财产一时处理不了,也可以先审理离婚诉讼,财产纠纷另行起诉。因为离婚诉讼的性质是有关身份关

2、系的诉讼,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是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离婚诉讼只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参加诉讼,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参加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合并审理,而对家庭财产不能合并审理。  【结论】所以说,在本案中不能将李玉明妻子的父母列为第三人人们关心最多的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遵循以下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共同财产抑或个人财产,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它的存在。一旦进行离婚诉讼,提出分割财产主张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将他(她)掌握的共同财产分一半归自己,首先得证明对方手中确

3、实有这笔财产,且这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另一方若认为不应分割给对方,则需证明该笔财产系其个人财产,有甚者干脆否认存在相关财产,让对方无从举证。       用法律从业人员的眼光看,提出分割财产主张的一方负有的举证义务是顶顶要紧的事。如果不能证明存在相关财产,任何主张只是空谈;一旦能够证明有财产,如何分割的事,依法自会有明断。非专业人士对举证责任一说往往闻所未闻,这是造成很多离婚案件财产方面的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心理价位差距悬殊的主要原因。       一、总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指修订后的,下同)第17、18条规定:共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财产的界定】上述三条的含义为: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配,先由当事人说了算,法律并不硬性规定怎样处理。只有双方就财产所有、分配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才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界定和分割。“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

5、。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事先没有口头协议也罢),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可以不予考虑。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而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帐,就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一切民事、经济合同的处理都服从这一原则,读者应注意。)    所谓的书面形式,双方亲笔签字的一纸协议足矣。最好能请公证员进行公证或由律师出具见证书,这样可以避免将来双方对协议真实性的争议以及由此引起的麻烦。一方说有协议,一方说没协议,听谁的?当然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话可资为证。    二、关于

6、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第19条,共同财产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抑或夫妻一方当事人死亡之日止。具体主要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总之,概括地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7、【共同财产的处理】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的界定】根据第18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 总之,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情理上应由夫妻个人使用、支配、处理的财产,法律上一般都认定为是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的处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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