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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一):我国保险中介的现状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一):我国保险中介的现状 (一)保险中介制度的模式与中介的形式 保险中介在世界上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自1999年建立以来,逐步发展,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定规模,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反映了这一新兴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步伐的加快,保险人依法开展业务的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商品的购买欲更加强烈,市场对保险中介人服务需求加大,从而也加速了保险中介制度的建设。保险中介市场主体框架初步形成,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数量不
2、断增加。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主要有寿险个人代理人和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 我国目前选择的是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模式,以个人代理人为主。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0%以上来自代理人,而寿险全部保费收入的80%是由代理人收到的。除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外,还有为数众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截至2005年3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0198家,其中,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62808家,占52%;邮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941家,占12%,车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0433家,占9%;航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194家,占1%;铁路保险兼业
3、代理机构834家,约占1%;其他29988家,占25%。 但是,我国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个人兼业代理人快速超常发展,而专业代理人却发展缓慢,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发展也相对迟缓,与保险市场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保险中介资源的配置出现了结构上的失衡。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辅之以经纪人和公估人的保险中介模式远未实现有机配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资本金要求低于保险经纪机构,而在专业技术上比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要求要低得多,使得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者更加偏好于保险代理机构,进一步加大了这种不平衡的势头。总之,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的建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建立完全
4、竞争的市场环境及相适应的中介制度模式方面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二)保险中介的监管 几年来,我国在保险中介监管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保险中介监管法规框架基本形成。除了《保险法》和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保险业的一般法律法规外,还颁布了专门对保险中介人的法律法规,包括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先后下发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险中介机构法
5、人治理指引(试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引导保险中介机构朝着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2001年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2004年12月颁布新修订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及《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保险中介的监管机构逐步形成。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强化保险监管设立了保险司,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实施保险中介监督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变为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经国务院
6、批准后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构,下设31个派出机构。 保险中介制度的实施,除了依靠行政立法管理体系外,还需要行业自律,1994年后,全国大中型城市,如北京、深圳、上海、重庆、武汉等地陆续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和资格考试,履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职能。1996年5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1997年9月9日,当时国内的13家保险公司在北京共同签署了《保险行业公约》;1999年1月20日,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保险代理人员自律委员会,制定了《保险代理人自律公约》。2004
7、年9月1日,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成立。除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一些法律外,各家保险公司也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以约束个人代理人,如个人风险抵押制度、担保制度、个人代理人行为规范等。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