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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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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明白投保的几个界限消费者明白投保的几个界限消费者明白投保的几个界限 6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从强化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管理入手,进一步加大了推进投保人风险提示和教育的工作力度,同时也从展业行为、重点条款和投保程序三个方面明确了消费者明白投保的具体界线。 日益增加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给市场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催熟了监管机构有关投保提示相关制度的出台。6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强化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管理入手,进一步加大了推进
2、投保人风险提示和教育的工作力度,同时也从展业行为、重点条款和投保程序三个方面明确了消费者明白投保的具体界线。 展业以“不干扰客户”为界 严禁给予保险费回扣 按照《通知》要求,销售人员应在介绍公司产品前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则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不仅如此,销售人员还有义务提醒客户对有关证件进行查询验证,并告知查询验证的方法。 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询问客户的保险需求、
3、已购买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并根据客户的背景、需求、现有的保障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推荐合适产品,并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而不得自行手写或制作有关公司和产品的宣传资料。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严禁销售人员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或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不得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介绍产品以“确保正确理解”为界 不得夸大新型产品的投资收益 针对消费者普遍投诉的销售误导问题,《通
4、知》要求销售人员在介绍公司产品时应主动提供产品条款,主动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 “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应提醒投保人注意准备购买的产品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自身需要。此外,应提醒投保人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应明确告知投保人交费年期,并请投保人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保费支付能力,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投保人的权益。” 对于保
5、险期限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通知》要求销售人员提醒投保人注意产品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此外,销售人员还应提醒投保人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退保时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对于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6、《通知》重点要求销售人员应进一步提示投保人关注“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而非基于公司精算假设得到的利益测算”,“投保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且投资风险全部由投保人承担”,“万能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 投保过程以“先提示后签单”为界 提醒投保人妥善保存证据 关于在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要求,《通知》要求销售人员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前提示投保人认真阅读,并亲笔签署投保提示书。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依次解释投保单上各项内容的意义和填写
7、要求,说明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帮助投保人阅读并充分理解投保资料,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投保须知”和条款等内容。 根据规定,销售人员可以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事项涉及到的有关情况,并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有关后果,但不得阻碍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销售人员同时应提醒投保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交费方式,并建议投保人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在填写投保单时,销售人员应确保投保人完整填写投保单,阅读并知晓保险合同内容,并亲笔签名。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不得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
8、保单上签字。随后,销售人员应将投保人签署的投保资料及时交回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妥善保管投保人填写或交付的资料,并不得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外泄漏。 值得强调的是,《通知》规定在投保过程中,销售人员有义务提醒投保人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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