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保险的几个关键时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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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知道保险的几个关键时期么?你知道保险的几个关键时期么?  下面我们就让专业的保险署理人协同专业保险范畴律师一路论述这些关键期,便于客户司理赞助客户理解和把握,事先的点滴理解和戒备,胜过事后百倍的弥补和司法轇轕。  空白期  保险空白期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时期而言。《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目杀青协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  从《合同法》的角度剖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由要约和许诺两个阶段,许诺生效时合同才成立。一般以为投保人填写

2、投保单是要约行动。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生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商定俗成的通例。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对客户司理而言,要让客户在投保之前理解并熟习到“保险空白期”及风险的存在。在今朝的司法框架下,在没有拿到正式的保单之前,产生保险变乱后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所以要提醒客户投保后应当及时让其保险署理人上缴款子,并且可以经由进程热线查询和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签发正式保单并取得该正式保单。  责任期  保险合同生效后,是否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谜底是否认的。有些保险合同生平效,保险公司的保

3、险责任就开始了,但有些保险合同却并非如斯。这里就涉及保险合同的有用期和保险责任期的差别。保险合同的有用期可以和保险责任期雷同,但在保险合同有特殊商定的情况下,两者就可能纷歧致了。保险合同的有用期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时期。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产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掉或者商定人身保险事宜产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期为保险责任期。在此时期内产生保险变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

4、间。例: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部职工投保了集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然则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时期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失慎坠崖身亡。变乱产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在该案中,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时期开始于2000年5月1日,而保险变乱产生在200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时期外,所以,保险公司对产生在保险责任时期之外的保险变乱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商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商定的时

5、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是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商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商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商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有:(1)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时期追溯到保险时期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产生的保险变乱也要承担保险责任,常日实用于海上家当保险合同;(2)视察期的商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比如90天、180天)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医疗险合同常日有视察期的商定,在视察时期产生的保险变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视察期  又称为等待期,一般

6、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必准时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与疾病身分有关的保险,也就是说年夜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视察期的规定,但意外伤害类的保险没有视察期。视察期的实施意味着保险合同虽已生效,但被保险人并不能立时获得保险保障,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只有视察期届满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开始。例:邬女士在200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年夜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视察期为60天。200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懂获得,重年夜疾病保险是即时给付型保险,只要病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200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

7、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议,情由是:该保单还在视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视察期的设立并不是由司法直接规定的,而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目中规定的,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免责条目。依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去条目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解释,未明确解释的,该条目不产生效力。”  犹豫期  也叫沉着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必准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足,可以无前提要求退保。它的产生,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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