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

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

ID:9401162

大小:2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4-30

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_第1页
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_第2页
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_第3页
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_第4页
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_第5页
资源描述:

《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二):保险人的弃权(上)  一、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指有意识的放弃一项已知的权利(theintentionalrelinquishmentofaknownright)。它要求放弃权利的人了解自己拥有权利这一事实,并且,是在了解这项权利的基础上放弃权利的。构成弃权不需要付款或其他对价。弃权可以是明示的,即书面或口头通知放弃一项已知的权利,也可以是由特定状况所默示的。  在保险中,弃权是指可以产生使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放弃了本来可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不实陈述、

2、不告知、违反保证或违反保险条件行使抗辩权利这样一种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一个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寿险保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参军或参加武警部队,保险公司可以宣布保单无效。恰巧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真的参加了武警部队,并且在一次围剿毒犯的战斗中牺牲了。保险公司的代表得知这一死讯后,给保单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父母写了一封信,信中说被保险人为国捐躯,本公司放弃了以参加武警部队而死亡为理由的抗辩。过了不久,保险公司又给受益人发出了一封信,告诉受益人公司改变了立场,宣布保单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通过诉讼解决,法庭会判定第一封信构成了保险人对抗辩权利和宣布保单无效权利的明示放弃。

3、因为当保险人发出第一封信的时候,它已经知道了事实并有意放弃了权利。即使第一封信不是以对价为基础,也没有改变受益人的状况,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产生保险人放弃其原有抗辩权利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可以放弃的权利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一方可以放弃一个有效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因此,保险人可以放弃任何保单条款项下的利益,即使是标准合同规定的利益,甚至保单中特别规定禁止放弃权利的条款也可以被放弃。例如,保险人可以放弃发出损失通知的条款或提供损失证明的条款;放弃“承保财产未经检查保单不生效”  的规定;放弃“不完成体检保单不生效”的规定;放弃“不支付保费暂停保险责任”  的规

4、定;以及放弃有关承保财产用途和性质的规定等等。  虽然,总的说来保单中任何对保险人的保障和保险人的权益的规定都可以放弃,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能放弃的规定。  第一,保险人不能放弃保障公共利益的权利。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例子是被保险人必须对承保财产或承保生命具有可保利益,虽然具有的时间可有不同。如果允许保险人放弃这一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没有可保利益,就违反了基本的公共利益准则,所以这种规定是不能放弃的。《1909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就明确规定,签订“保单本身证明可保利益存在的保险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权利虽可以放弃,但事实是不能放弃的,即不能改变的

5、。一个保险人无权改变或放弃已经发生的事实。例如,一个保险人的代理人就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即使被保险人可能曾同意让他做自己的代理人,但把这种情况说成是保险人放弃了权利,这个代理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是无效的。因为这个事实虽然很难处理,但不能改变。  三、无对价弃权和有对价弃权  在一般法律中,自动放弃权利(voluntarywaiver)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弃权需要某种形式的对价。这与保险法中的弃权不同。  在保险法中,自动弃权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过,在保险中存在着两种情况:  有对价的弃权和无对价的弃权。  无对价的弃权(waiverwithoutc

6、onsideration)。在保险法中,一些弃权行为不需要任何对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并提供损失证明。如果被保险人超过在规定的期限以后才发出损失通知或提供损失证明,保险人并未提出异议而赔付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实际上放弃了自己拒绝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觉得提交损失证明的时间不够,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延长此一期限,保险人表示同意,保险人即放弃了以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损失证明进行抗辩的权利。在以上的例子中被保险人并未支付对价,所以是无对价弃权。  有对价弃权(waiverwi

7、thconsideration)。在保险中,有时保险人要求对价才肯放弃权利,这时的弃权需要对价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在火险保单中,如果承保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使用超过一定的时间,保险人就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可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要求保险人放弃这种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则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多支付保费,在这里增加的保费就是保险人放弃权利的对价。再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经常使用的“航程变更条款”规定,当保险生效之后,被保险人改变目的地,他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加收保费和改变保险条件,保险继续有效。加收保费就是保险人放弃终止海上保险合同的对价。这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