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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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部门法。研究保险法,必须首先弄清保险的概念。  什么是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保险法所称的保险,既不是“我敢保险”、“保险得很

2、”这类口语中所说的保险,也不是社会保险中的那种保险。其所指者是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这种约定行为的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在民商法上,保险合同与买卖合同有其相似之处。就买卖而言,它所要移转的是某项财产权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其代价是一定的价金;买受人若支付了约定的价金则取得该项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出卖人收受价金而丧1失原有的财产权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就保险而言,它所要移转的标的是某项风险和因此而生的损失,其代价是一定的保险费;投保人因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买回一个“安全”,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则须承担约

3、定的风险以及因此而可能发生的损失。正因为保险与买卖有如此相似之处,在保险实践中,人们常常将投保称之为“买保险”。  现代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换言之,商业保险的原理,就是将少数人不幸的意外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定。  为了通俗地说明这一原理,现试举一例:某一农民新村有1000户人家,假设每户都有价值10万元房屋一栋,都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按规定的年费率千分之一交付了100元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如果其中有一户因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全部

4、毁损时,按规定,投保人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的损失补偿。有了这一笔损失补偿,遭受损失的投保人就能够很快地重建家园,迅速地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在这里,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补偿从哪里来是不是保险公司的钱当然不是。遭受灾害的投保人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实际上是由未受灾害的其他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来分担的。  当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可用的弥补方式很多。除了保险之外,常见的还有国家财政补贴、社会捐助、个人储备以及社会保险等。然而,灾后的国家财政补助及社会各方捐助,其救灾方式虽然

5、也带有社会共济性,但它是无偿的,且事前并无某种约定,因而不是保险。灾后的个人储备的支2取,这种救灾方式既不存在接受给付,也不存在任何摊付,完全是个人的自救行为,并非保险行为。至于社会保险,其救助方式虽然也借助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有的还立有合同关系,但它主要是为实施国家某项政策而存在的,因而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它与本书论及的保险亦非同一概念。  关于保险的含义,学者历来有不同看法,较有代表性的,一是损失说,二是非损失说,此外,还有二元说。  持损失说者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是“当事

6、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此说的倡导人,一个是英国的马歇尔,另一个是德国的修斯。《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实际上也持这一观点。该书给保险下的定义:“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方法。一方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投保人)收取费用;另一方面,一旦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某种意外事故而蒙受损失,保险人得按原契约给予经济赔偿提供服务。”但多数学者认为,就财产保险而言,使用“保险赔偿损失”这一概念是适当的,但对于人身保险,用赔偿损失这种说法来解释就不恰当了。  保险的非损失说

7、包括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经济确保说、财产共同准备说、所得说、相互金融机关说、经济后备说以及预备货币说等。其中,保险技术说最有代表性。此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比例进行分摊。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算定分担金要有特殊技术,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应该说,保险尤其人寿保险需要特殊的计算方式,但这种特殊的计算方式不能说就是保险本身。  保险的所谓“二元说”,实际上是损失说中两个学派。这两个学派,一派是人格保险说,

8、另一派是否认人格保险说。前者认为,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是因为它能赔偿由于人身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在于它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所以,人身保险实际上是人格保险。后者则认为,损失这个概念,不论从经济方面进行狭义的解释,或进行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广义解释,都不能阐明人身保险性质。因此,如果坚持损失概念是保险性质,其当然的结论就不得不断定人身保险不是保险了。  上述各种学说,各自都能瓜熟蒂落,但都有不能自作掩饰之处。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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