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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情形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合同的内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即为保险费,因此,保险费的多少,主要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两个因素决定的。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相反的,保险金额越少,保险费率越低,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少。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除合同另
2、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千元率来表示,即每年每千元保险金收取若干元保险费。损失率即保险财产出险及保险财产发生损失的概率,是保险上测算风险、综合表示保险财产的出险与损失的两者可能性大小的指标,这一指标通常由承保每一单位保险金额所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来表示。损失率又是根据以下四种比率综合计算得来:(1)出险频率,即每承保一百笔(指危险单位,下同)业务的出险数
3、量;(2)损毁率,即每次出险受灾的数量;(3)赔偿率;(4)危险比例。一般情况下,保险费率是由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不同的财产、财产的不同占用性质及各种保险事故的损失率等因素事先确定,并列表公布,只要投保人明确保险金额和保险种类,就可以依照相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因而可知,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保险费的多少,而保险费率的确定又主要受险种,财产种类、财产的不同占用性质以及各种保险事故的损失率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发生变化,保险费率也要相应改变。通常在这种因素的变化使得保险财产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保险费率相应降低。如,对同一财产来说,投保火灾险与投保盗窃险,危险程度就不
4、同;又如,某一投保了火灾险的仓库,由储放木柴改为储放水泥,其危险程度自然在减少很多。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减少,损失率就降低,相应地,保险费率就会降低,继而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也应降低。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保险价值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就是保险财产的价值。保险价值通常是保险财产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财产保险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应该等于保险价值。由于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价值决定的,保险金额又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所以,
5、保险价值的高低对投保人应交多少保险费有决定作用。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价值的高低确定保险金额的大小,并据以计算保险费;第二,在合同成立以后,根据保险价值的高低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说来,如果合同成立后保险价值增加,在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可以按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超过了保险金额,而投保人没有增加保险费,保险人则按不足额保险进行赔偿。如果合同成立后,保险价值明显减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财产损失肯定会明显减少,保险人应该相应降低保险费,否则,对于投保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对等。 本规定只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因为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
6、值由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并载明于合同中,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即约定的保险价值是多少,就赔偿多少。如果发生部分损失,只需确定损失程度的比例,按损失程度比例进行赔偿,不必重新估价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在定值保险合同中,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有欺诈行为,否则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不符而拒不履行合同。因而可知,定值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再重新估价,以保险价值为依据计
7、算的赔偿金额自然不会受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变化的影响,相应地,保险费也不应因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变化而增减。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记载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估算,且通常以事故发生时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准。这就会出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低于合同签订时的保险价值的情况,产生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问题。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