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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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详解和解程序1.申请:  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  (1)和解程序终结。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

2、以行使权利。  5.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例题:中国电信

3、的拆分就属于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影响债权人,不需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1)定义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

4、+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思考:  新设合并会灭失原来各方的无形资产,例如,索尼和爱立信合并,就采用了原名称的机械相加,索爱,为什么不采用新名?  (2)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上述期限内,不主张债权的权利人,视为同意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5、司承继。票据权利基本内容 1.票据权利  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者关系是:(1)对象不同。(2)条件不同。(3)金额不同。(4)消灭时效期间不同。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

6、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背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企业合并)。  3.票据权利消灭  (1)付款。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汇票的出票与背书 1.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

7、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在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者出票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票据无效;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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