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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一)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一)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一) 保险公估人在取得保险公估从业资格,开展保险公估业务活动时,主要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一是法律约束。包括普通法,即民法中关于委托代理、合同法的规定;特别法,即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约束。保险公估人的专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对行业内行为进行严密监管;三是市场力量的监管。只有那些态度忠诚、素质优异的保险公估人,才能获得市场的认可,赢得客户的信任。 为了加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保险公估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从业
2、人员的职业特点,保监会于2004年底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2005年初,为了配合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经会长批准,下发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该守则是道德指引的具体化、标准化,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一)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1.守法遵规 守法遵规就是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它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作为保险
3、公估从业人员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这里的守法遵规,既不是“迫于约束”,也不是“惧于刑罚”,而是一种“自觉”和“自律”。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在保险公估过程中,如果不具备较高的规则意识和法律素质,就难以驾御市场经济,就难以妥善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作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既要遵守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遵守行业协会有关保险公估的自律守则,同时还要遵守保险公估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 2.独立执业 独立执业是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独立地开展公估业务,不接受不当利益,不屈从于外界压力,不因外界干扰而影响专业判断,不因自身利益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作为保险市场的中
4、介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估事项。相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其地位超然,因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独立思考,并有独立判断的能力,不依赖于他人。 3.专业胜任 一些特殊职业,要求其从业人员具备特殊的职业素质。作为一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保险公估的特殊职业素质,能否胜任保险公估的专业性要求,主要是考察其保险公估的专业技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前取得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并在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4.客观
5、公正 客观公正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它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执业时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采用科学、专业、合理的技术手段,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保险公估业务虽然只受一方委托,但它却往往涉及到好几方的利益。甚至一个小小的委托案件,也会使众多利益方纠缠在一起,他们都希望保险公估人员以最有利于他们的方式定损,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还会行贿———以小利谋大利。这时保险公估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中庸之道,不谋私利。要注意抵制来自外界的干扰和压力,抵制来自外界的诱惑和刺激;防止陷入委托方内部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纠纷之中。 5.勤勉尽责 勤勉尽责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础。其基本要
6、求如下: (1)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不因公估服务费用的高低而影响公估服务的质量; (2)忠诚服务于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接受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管理,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侵害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利益; (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估机构执业 6.友好合作 友好合作是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既要与其他关系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也要与保险公估内部人员保持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良好的合作性,是保险公估业务取得圆满成功的必要前提,也是对保险公估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7.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民法原则之一,也
7、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但是,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种公平交易的秩序,需要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所谓公平竞争是指竞争主体间在价格公平、手段合法、条件平等地前提下展开的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8.保守秘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仅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负有保密义务,对公估业务涉及的相关各方也负有保密的义务。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