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的基本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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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估人的基本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二)保险公估人的基本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二)  (四)不可替代性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活动是不能为其他市场活动主体所替代的。这种不可替代性可以从保险公估人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比较中得到验证。  1.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的比较  在处理保险事故上,与保险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立场不同。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风险,因而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查勘和理赔时都以保险人的利益为先,这极可能造成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平。而保险公估人独立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收取合理的公估费用

2、,在处理保险事故或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时处于中立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具有这种特殊身份的保险公估人易于为保险合同双方特别是被保险人所接受,能够消除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抵触和对立情绪,便于理赔活动顺利进行。  (2)两者的处理方法不同。保险人对于发生频率高而损失相对较小的一般保险事故的处理有丰富经验,但对一些损失巨大的巨灾风险和高科技风险,保险公估人则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  保险公估人拥有许多权威专家和科技人员,注重调查,收集材料,脚踏实地,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一般均会得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2.保险公估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的比较保险公估人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中

3、介市场中执行不同的职能,发挥各自的作用,他们之间无法相互替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利益关系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利益,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人则代表着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设计和安排合理的保险计划;保险公估人是独立于保险合同双方之外,保险公估人“独立、公正”的身份以科学为依据出具评估报告从事公估业务,不偏袒任何一方,切实维护着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从事业务活动的名义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行为效力直接对保险人和投保人产生约束,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4、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3)民事责任不同。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保险经纪人则要承担由自己的过错产生的民事责任;保险公估人因其过失行为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组织形式不同。从各国保险惯例看,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个人,而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在我国,三者的组织形式均可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任一种3.保险公估人与一般资产评估

5、公司的比较资产评估公司无需了解灾害的自然特征和风险因素,评估主要根据工程或设备的原值、年限、工作寿命和残值进行计算,作出评估,主要是对标的进行空间和时间上的价格分割。而保险公估人则不仅要对被保险人的资产进行评估,还要进行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策划,对受损标的进行定损分析事故原因进而明确责任,并提出损余物资的处理方案,即主要是对标的进行质量上的价格分割。  4.保险公估人与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的比较  质量检验中心负责产品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它能对常规通用的产品进行鉴定,但对大多数专用产品缺乏评价手段,它并不关心产品价格,也不分析出险责任,不了解标的的潜在风险和触发条件,而保险公估人

6、恰好可以弥补质量检验中心的这些不足之处,而且保险公估人得出公估结果并不是目的,而是要进一步归责,促成保险双方接受评估结果。  5.保险公估人与司法公证的比较  保险公估人的公证属于经济范畴,而司法公证属于法律范畴。司法公证并不对受损标的进行鉴定、估损、理算、归责等,而只是对各类合同、文书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法律证明,其公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估人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标的物的检验、鉴定、估损等并予以证明,保险公估人须对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其公估结果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接受保险公估的结果,可以另行约请其他保

7、险公估人进行再次公估或采取法律诉讼的形式解决争议。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保险公估人具有其他保险市场主体不可替代的特性,其自身的持点决定了它在处理保险事故方面比其他保险市场活动主体更具有优势。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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