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失业保险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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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失业保险的知识  失业保险是根据有关立法,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补贴其因失业而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  失业保险有以下两个特点:⑴.失业保险主要以保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⑵.失业保险一般被用来对付劳动者因失业可能面临的经济收入中断或丧失的经济风险,按规定在法定的时间内补贴其全部或部分经济收入。  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所有的因社会环境因素所迫而导致非自愿失业的工薪劳动者。按照国际惯例,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的人、因犯有过错被开除的人、从事家务劳动的人以及

2、雇主的亲属等,都不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有的国家还对失业保险对象的年龄规定了上下限,低于立法规定的劳动年龄,高于立法规定的退休年龄,都不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在一些国家,失业保险的获得还必须以有就业意愿并到有关的政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为前提。未进行登记,则被视为没有工作意愿,所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建立了就业培训制度的国家,通常要求失业者参加就业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者,也不能领取或不能全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为失业保险所针对的失业风险并不造成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丧失,而是劳动机会的丧失。因此,失业保险往往严格地规定了保险期限,国际惯例是6—18个月,中国的现行

3、制度规定的期限是世界上最长的,达到24个月。规定保险期限的目的是促进失业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的筹资方式大约有两种:一是企业或雇主与劳动者共同投入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政府则在基金出现缺口时,承担保底的责任;二是实行“雇主责任制”,亦即所有的失业保险费用均由企业或雇主来承担。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是根据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薪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给付,按第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至少为失业者失业前收入的45%,如今世界各国一般都在50—60%。二是根据需要按一个绝对数给付。在有些国家,还对失业者被赡养的家庭成员支付“被赡养亲属津贴”或“附加

4、津贴”。  失业保险的历史演进失业保险最早见于20世纪初的法国,当时的法国政府通过立法,建立了由个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的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随后,挪威、丹麦等北欧国家也建立了类似制度。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开创了世界上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先例。据美国社会保障署90年代中期的统计,世界上一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保加利亚等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中采取强制性制度的要占到四分之三。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10月开始实行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在中国的起步。1993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

5、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保险对象的范围,调整了保险待遇的水平,改变了基金统筹的层次。但是,上述法规都以“待业”为名,失业保险金也被成为”待业救济金”,都明显地标志着制度本身的不成熟。直到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才走上了与国际接轨的正道:  ⑴.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⑵.将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提高到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⑶.调整了缴费比例和给付标准;  ⑷.完善了监督机制。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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