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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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管理标准一、管理范围:城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语委办三、管理标准:(一)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不得损害市容、市貌。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2、(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6)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4、道路红线范围内,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一般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5、严禁在主次干道上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做到:面向街道朝向,位置距离慢车道外侧路牙右边不小于0.5米,底座设置不高于路平面,高度不大于2.2米,宽度不大于1.5米。6、

3、道路两侧灯箱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道或出店摆放移动式灯箱等广告宣传物品;悬挑式灯箱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7、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广告设置与建筑规划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一并规划许可。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增设新的广告设施。8、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交设计方案等材料。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电子显示装置

4、设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9、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利用落地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任一边边长≥4m,或单面面积≥10㎡的标准;(2)利用建(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建筑立面,保持建(构)筑物原有特色,避免外露、影响观瞻;(3)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应严格控制高度,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不应裸露,高度不应

5、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10、设置单立柱广告设施、建筑屋顶广告设施、电子显示装置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证明材料;(3)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图和效果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11、设置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提

6、交下列材料:(1)两证一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2)图纸审查合格书、效果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备案证明;(3)已审核备案的施工合同;(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5)劳保统筹费缴费单;(6)申请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业务流程单。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12、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予以设置,不得擅自改变。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

7、办法规定,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1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应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期限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二)户外广告发布标准:1、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2、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3、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

8、,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4、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告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使用维吾尔族文字的应同时使用中文,店招店牌上方必须书写翻译准确的文字。书写应该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缺字、漏字。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做广告的商品,不得发布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2)损害未成年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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