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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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2]53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1]116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2-01-30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12-08时效性:有效主题词:财政邮政改组免税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2、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53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3、[201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二、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

4、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三、对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土地增值税,予以退税。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或接收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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