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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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经2005年10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

2、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学校规定享受助学金、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

3、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9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4、研究生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身体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查究

5、。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9,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

6、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我校研究生培养环节包括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科研训练、毕业(学位)论文等方面。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学习必须进行考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撰写课程论文和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科研训练进行考查。具体要求见《新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课程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合格标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训练,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成绩。考试课程达到60分,其他培养环节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第十三条 研

7、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计划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至少修满34学分、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毕业和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新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辅修第二专业暂行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但需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后跨校修读课程,所需费用由研究生个人承担。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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