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应再沉默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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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目录论不应再沉默的沉默权论民主的法是良法?论民族法律心理在法治中的作用论不应再沉默的沉默权  作者:夏莹  一、沉默权的含义及缘起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①,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

2、权利。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是维持程序公正的重要条件。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找律师,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律师…  以上一段话,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在西方大片中警察在拷住犯人时都会告知对方这些权利。这段话其实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这一规则与沉默权密不可分,可以说是沉默权的集中体现。但这条规则也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文章

3、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米兰达规则"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个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他说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是不会供认的。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

4、要说"米兰达规则"。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的诞生。其主要内容如下:(1)警方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他有权保持沉默;(2)警方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他所说的话有可能成为起诉和审判他的证据;(3)警方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到场或者和律师通电话;(4)警方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会为他指定一名免费律师作为辩护人。  此后告知沉默权的规则,作为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不仅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确立,而且其精神也被联合国重要文献所确认。199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5、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和强承认犯罪。"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巧届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保护和尊重,为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反映出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状况。  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刑法》第247条中规定有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事诉讼法》第43

6、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有关司法解释在口供问题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一些法规也对进行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追究、处罚办法。  这些似乎都可以视为沉默权在我国法律中的零星体现。但目前在我国,并未真正地确立沉默权制度。当然这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实际情况、与人们传统的法律观念是分不开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们习惯把口供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弊端,比

7、如刑讯逼供,控辩失衡等。②虽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予以否定,对刑讯逼供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在其侦查、起诉甚至审判活动中,以刑讯逼供,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滥用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任意传唤、拘传、羁押,以及对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实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现象也是常有所闻。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法律上支持办

8、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其实,要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要从许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在司法上,更要对这些刑讯逼供的证词采取根本的否决方式。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1.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要求。反对沉默权实际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是一种有罪推定,从控制犯罪的功利主义的目的出发,强调惩罚、打击的诉讼功能。这种有罪推定,实际上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在一个文明的法制社会中,只有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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