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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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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在引起国内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的同时,被各界人士广泛关注。沉默权制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受到讯问时缄默不语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其基本人权,抑制刑讯逼供。关键词:沉默权自证其罪刑讯逼供一、沉默权制度的概述1、沉默权制度的概念沉默权,“沉默权的界定应当是被追诉者对追诉者发问享有缄默不语的权利。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重要内容,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有学者将沉默权分为明示沉默权和默示沉默权。明示沉默权,“又可称为‘明示的沉默权制度’,就
2、是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使用了沉默权的字眼,并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必须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英国、法国和加拿大就采用了明示的沉默权制度”何家弘.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以“美国式”为参照[J].政法论坛,第31卷第1期。。默示沉默权,“又可称为‘默示的沉默权制度’,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但是从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德国、日本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
3、4条第3款规定:凡受刑事指控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同上。在西方学者的观念中,沉默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是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者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人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行
4、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红梅.论沉默权制度[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2、沉默权制度在各国的体现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制度起始于17世纪的英国。在李尔本案件中,科克尼在新闻过程中说道:“为什么你们要问我所有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与我被监禁没有关系……我不愿意回答你们提出的任何更多问题,因为我知道你们将使我堕入你们的陷阱……”MarkBerger,supranote31,at16;orLevy:supranote5,at273.。1641年6月
5、25日,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长期国会颁布法令,确立了“反对强迫性自证其罪的证言特免权”(PrivilegeAgainstCompulsorySelf-incrimination)制度。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享有沉默权”,该证据法称沉默权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从此,在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已在维护受刑事指控人在审讯中不说话自由的法律。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格列高利•W瑞里曾说道:“在很大程度上,弹劾式诉讼程序的生命力以及该模式产生的好处据来自于对嫌疑人沉默权的保护”SeeGregory
6、W.O’Relly,EnglandLimitsTheRightToSilenceAndMovesTowardsAnInquisitorialSystemOfJustice,TheJournalofCriminalLaw&Criminology,Vol.85,No.2,1994,at419.。美国1791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Noperson…shallbecompelledinanycriminalcasetobeawitnessagainsthimself.。
7、2012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沉默权制度的作用1、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抑制并消除刑讯逼供。“17世纪出现了保护沉默权的两个规则:禁止运用拷打原则与口供自愿原则。”证据排除规则中,明确将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沉默权,有利于降低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情绪,同时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抑制并消除刑讯逼供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2、有利于保障人权。对人的价值的尊敬与人权的保护是一切法律的基础,这是毫无疑问的,国家的利益基础就是个人自由的实现。贝
8、卡利亚曾言,“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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