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345428
大小:61.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4-28
《2011年中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 应试技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2011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应试技巧 2011年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是各类题型中难度最小的一种题型。由于此类题型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在考试时可以广泛应用“排除法”进行解题。 [例题·单选题]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法律后果是( ) A.行为有效 B.作退伙处理 C.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D.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正确答案』C [例题·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3558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规定,该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1200 B.142.40 C.1780.50 D.1186『正确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根据考试要求,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符合题意,考生多选、少选、错选、不选都不得分。相对单项选择题而言,其考试的难度较大,得分不易。考生在回答此类题型也可采用排除法。 【例题·多选题】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有11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与其甲股东签订重要采购合同的事宜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其中张董事是甲股东的公司董事长,李董事、刘董事因故没有参加会议,表决时有三个董事不同意。下列关于该次决议的表述
3、中,正确的有( )。 A.该董事会会议由于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因此可以举行 B.该董事会会议决议经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C.该董事会会议决议未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效 D.该董事会会议决议经全体的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正确答案』AC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组成了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1∶1∶2。未约定损益分配和承担比例,债权人要求甲承担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甲可以( )。 A.拒绝承担全部债务,只承担1/3债务 B.承担全部债务,然后向乙追偿1/4 C.承担全部债务,然后向丙追偿1/2 D.承担全部债
4、务,然后向乙追偿3/4,由乙再向丙追偿1/2『正确答案』BC 三、判断题 根据考试要求,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因此,考生在做此类题型时,应慎重作答,对有把握的题目应毫不犹豫地回答,而对似是而非自己又没有十分把握的题目宁可放弃,也不要凭想像或感觉猜测,以免失分。 [例题·判断题]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正确答案』× [例题·判断题]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四、简答题 在中级考试中今年的简答题可能会
5、改变格局,第一题可能会出法条类的,第二和第三题可能会出计算。 【例题·简答题】甲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以经营性资产投入甲公司,并认购了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在甲公司成立后,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价值2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了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给甲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乙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乙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案解析』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行为。乙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6、、综合题 综合题的答题要求较高,其目的是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由于涉及的概念和法律规定较多,且将不同章节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考核,是本科目考试难度最大的一种题型。对综合题中所提的问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三段论”予以回答。即:第一步,得出正确的判断结论(即回答某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第二步,引述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必指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只需写明“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规定”即可,并讲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第三步,将题目相关内容对比法律规定,以此论证判断结论。另外,在答题时应注意语言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并善于运用法律术语和规范语言答
7、题。 【例题·综合题】石家庄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980万元。合同订明2008年4月1日至20日为交货日期,结算方式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签订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任总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事项,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20日向乙方发货,并办理托收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