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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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思考》张奥申1401221026关于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商标法》制定了“注册驰名商跨类别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这一特殊保护制度是对商标注册保护制度的例外或突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价值目标和作用发生了变化。而这一变化引发了笔者对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几点思考,并从驰名商标的涵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入手,结合个人观点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认为驰名商标本身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应由市场本身以及消费者或公众

2、进行判断选择,在已实施商标注册保护的原则下,对于驰名商标也应适用该原则,不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关键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注册保护原则12《关于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思考》张奥申1401221026目录摘要:1关键词:1一、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内容现状3(一)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3(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4(三)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4二、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理论依据5(一)混淆理论5(二)淡化理论6(三)对上述两种理论的分析7三、对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思考8(一)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应以公共利益为价值目标8(二)驰名商标也应应适用注册保护原则9(三)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不符合

3、社会发展趋势10参考文献1112《关于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思考》张奥申1401221026一、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内容现状(一)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我国法律中是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但该修正案中对什么是驰名商标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列举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五项相关因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是我国第一次对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有了具体且明确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于2003年4月

4、7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第二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定义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做了修改:一是将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定在中国,二是将符合标准的未注册商标也纳入驰名商标的范畴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2日通过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解释》中把驰名商标定义为:“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该规定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形式要件限定删除。目前,从大量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可看出,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按照该司法解释的定义执行。笔者较认同

5、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解释》中12《关于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思考》张奥申1401221026将驰名商标“享有较高声誉”的形式要件限定删除,一方面显示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价值从“保护商誉”到保护“知名度”的价值回归并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知名度的提高通常也带来了较高的声誉,但两者的关系有时也会存在负相关的发展。如2008年我国爆发的奶制品污染事件,河北三鹿、内蒙古伊利、蒙牛集团等知名企业均被牵扯其中,因其产品含有三聚氰胺而被央视通报曝光。可以肯定这些企业商标的知名度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同时其声誉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甚至于彻底丧失了商业信誉。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表示该商标

6、商品享有优良的品质且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消费者群,其暗含了公众对商标的积极评价及质量上的较高要求。而驰名商标的关键问题在于商标的知名度大小,不是其品质是否优秀,只要能被消费者所熟知则没有理由不予以保护。张晓远、刘立锋:《驰名商标的界定及制度价值分析》,《法学杂志》2008年底2期,第92页。质量也是一个相对概念,要求所有的驰名商标都达到“劳斯莱斯”那样的质量才能被认定是不现实且没有必要的。事实上,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快餐或服装品牌的质量也只有在同类产品中才具备可比性,但质量问题并不妨碍它们的知名度,同样可以享受其作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识别到表彰》,法律出版社2

7、011年版,第52页。综上所述,我国驰名商标定义所侧重的是“为公众所熟知”即知名度,而非商誉。(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我国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由此看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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