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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等文件精神,县民政局起草了《三门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
2、话:83330689;电子邮箱:smfzb@163.com联系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18号(县行政中心7楼),邮编:317100。附件:《三门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3月8日9三门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等有关规
3、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第三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基本生
4、活。9(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公安、卫生计生、教育、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适用于户籍在三门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当地的流动人口。(
5、一)家庭对象。指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个人对象。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三)其他特殊对象。包括:91、因慢性病需长期治疗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患者;2、低保对象死亡,必要丧葬费无法着落者;3、贫困孤儿和困境儿童;4、艾滋病患者;5、麻疯病患者;6、刑满释
6、放生活一时无法着落者;7、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六条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七条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第八条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申请表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9对提交材料
7、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生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第三章审核审批第十条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
8、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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