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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15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起草了《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
2、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4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89337639;电子邮箱:1021339668@qq.com联系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18号(县行政中心7楼),邮编:317100。附件: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4月5日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15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门县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置换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三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实施
4、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财政、国资、金融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
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因闲置土地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等依法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因公共利益或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
6、、土地征收手续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六)收购的土地;(七)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八)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程序(一)申请收购。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到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县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受理。不在年度储备计划范围内的,需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受理。(二)征询意见。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收购申请,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县建设规划、旧城改造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若拟收购储备地块在2年内不能
7、开发利用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申请。 (三)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四)费用测算。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询意见和权属核查的结果,委托2至3家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合法的土地和房产进行评估。土地、房屋收购补偿费用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共同确认。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五)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中心
8、提出该宗土地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须明确在土地交付并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后,县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总价50%的收购补偿费,余下的50%待该宗土地出让后结算。若该宗地净出让金低于原收购补偿费的,按净出让金结算,差价部分不予支付。若收购储备后满3年未出让的,县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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