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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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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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可以说是天经地义之事,把为国家、集体、个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价值人民币多少元、开展声势浩大的退赃大会上升为公安机关在新时期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高度。但同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质疑魏亦为【关键词】公安机关追缴 赃款赃物 退赃【全文】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退赃,在当前可以说是天经地义之事,把为国家、集体、个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价值人民币多少元、开展声势浩大的退赃大会上升为公安机关在新时期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

3、经济秩序等高度。但同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刑事诉讼法采取扣押、冻结等职权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作为行政诉讼受理”,各地依然相继发生多起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形式追缴赃款赃物和退赃等刑事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而判决撤销或者给予国家赔偿的情形。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为什么会被人民法院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理并大多判决撤销或者给予国家赔偿?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我国法律不完善、侦查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但主要在于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赃款赃物及其

4、追缴、退赃措施的误解和滥用。笔者在此大胆提出个人观点,权当抛砖引玉,与各同行探讨,并期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立法者的注意及重视。 一、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在发生有财产被侵犯的刑事案件中,各级公安机关自认为的一大职责便是为国家、集体、个人挽回损失,追缴赃款赃物便是应有之事,我国《刑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对有关赃款赃物的规定便促使各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多种办法去履行自认为应当履行的职责:  1、冻结赃款流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存款、

5、汇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冻结存款、汇款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存款、汇款,但为追赃的需要却可以置法律于不顾。  2、任意扣押作为追缴赃款赃物形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关系人的钱物。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扣押的前提和条件:“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3、冻结房产。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冻结的对象仅限于存款、汇款,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冻结房产的权利,对国家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4、查封或者冻结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产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5、乱退赃

6、。追缴赃款赃物的目的基本上就是为了退赃,因而当前乱退赃现象非常普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退赃的权利(只规定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退赃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既然是赃款赃物,那它必然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公安机关有什么权利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核实之前就将证据置于不顾呢?在司法实践中乱退赃存在许多情形,如没有充分证据认定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仅想当然地在追回赃款赃物之后就退还给所谓的被害人,当犯罪嫌疑人无法被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需要解除扣押时却无法将所谓的赃款赃物退还;还有的对被扣押的钱物在权属不明确或者有多个被害人而没有查

7、清的情况下就仓促退还导致引起争议,等等。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如行为人将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已经用于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应当只追缴恶意取得的赃款赃物,但在司法实践中,为追缴赃款赃物,根本不管(当然公安机关也无法管)被冻结、扣押的主体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因而导致乱冻结、乱扣押第三人的所谓赃款赃物。  以上违法执法的根源,就在于公安机关自认为有追缴赃款赃物的职责和对赃款赃物的曲解,因而就必然导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而违法采取各种想当然的侦查措施去追缴赃款赃物后积极退赃,这既是导致我国屡禁不

8、绝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成为追债工具的最深层次原因,也是人民法院把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通常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因素。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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