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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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1]226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0]107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民政福利与灾害减免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1-02-28结束时

2、间:实施日期:2010-08-08时效性:有效主题词:财政救灾税收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26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纳税人在享受财税[2010]10

3、7号文件第四条第2款向灾区捐赠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时,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2039号)的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备查。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4、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

5、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

6、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

7、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

8、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灾害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自2010年8月8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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