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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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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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及运行流程行政许可1、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力事项名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洪江市环境保护局责任股室:环境监察大队审批对象:排污者审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2、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批条件:1、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4、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3、的要求。申报材料:1、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3、环评文件及批复;4、环保治理公司工商执照、环保资质、设计方案、运行记录、员工培训材料、设施照片;5、应急预案备案表;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报告;7、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申请表。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市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经公示后向主要领导签发正式文书并告知。收费标准:不收费咨询

4、电话:0745-7731877投诉电话:0745-7731877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流程图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时限:1日)申请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监察大队初审并现场核查(时限:10天)监察大队负责人复审(时限:5天)召开评审会专家评审(时限:5天)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局主要领导决定并告知(时限:9天)2、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权力事项名称: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洪江市环境保护局责任股室:环境监察大队审批对象:排污

5、者审批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批条件:1、正常申报: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单位到市环境监察大队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资料;每年的元月1日—15日,市环境监察大队完成《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审核工作。2、新、改、扩申报:新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市环境监察大队申报,办理试生产期

6、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3、变更申报:申报登记后排污单位排污情况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到市环境监察大队办理变更手续,征得市环境监察大队同意后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须在改变后3天内向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交《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4、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申报材料:1、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统计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2、申报上年度环境监测报告;3、

7、新建项目的排污申报,需要环保审批手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市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经公示后向主要领导签发正式文书并告知。收费标准:不收费咨询电话:0745-7731877投诉电话:0745-7731877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流程图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申报`给予处罚拒报审环境监察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审核(时限:5天)按国家规定

8、减免排污费核责令限期改正,补报不合格否向排污者发放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表是直接核定拒报谎报排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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