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县安监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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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桓仁县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桓安监发[2016]50号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执法行为,制定《桓仁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桓仁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2日桓仁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桓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受安监部门委托开展执法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

3、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五条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4、  (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应依据《基准细化标准》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应依据《基准细化标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

5、文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得选择性适用,而应当予以并处;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的,应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进行选择性适用:情节较轻的,不予并处;情节较重的,应当并处。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6、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

7、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

8、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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