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鉴编纂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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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鉴编纂工作手册石龙区地方史志办公室 编印2009年2月目 录地方志工作条例1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5地方志书质量规定8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向省方志馆报送地方志成果的通知16年鉴编纂基础知识年鉴的定义与特征20关于年鉴的性质与功能21关于年鉴的种类23年鉴与方志的异同24关于年鉴的总体设计26关于年鉴的构成28关于年鉴的框架结构28关于年鉴的文风31关于撰写概况、大事记32关于撰写条目33关于审查修改稿件35年鉴编辑实施办法36学术研讨交流浅谈年鉴的资料征集40年鉴条目略论43谈地方综合性年鉴条目的编写47如何编写年鉴条目50谈谈年鉴条目资料的搜

2、集整理及撰写54年鉴条目撰写概述60如何提高年鉴条目的编写质量66年鉴条目及条目组合的基本类型74试论年鉴条目编写中的选题问题82试议年鉴条目的选题与撰写91浅说地方综合年鉴条目的编写97谈谈年鉴数字的规范表述102年鉴如何突出地方特色106志书编纂排版中规律性错误及注意事项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3、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第四条 -1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

4、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

5、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第十一条 -1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

6、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7、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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