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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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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鉴编纂工作手册石龙区地方史志办公室 编印2009年2月目 录地方志工作条例1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5地方志书质量规定8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向省方志馆报送地方志成果的通知16年鉴编纂基础知识年鉴的定义与特征20关于年鉴的性质与功能21关于年鉴的种类23年鉴与方志的异同24关于年鉴的总体设计26关于年鉴的构成28关于年鉴的框架结构28关于年鉴的文风31关于撰写概况、大事记32关于撰写条目33关于审查修改稿件35年鉴编辑实施办法36学术研讨交流浅谈年鉴的资料征集40年鉴条目略论43谈地方综合性年鉴条目的编写47如何编写年鉴条目50谈谈年鉴条目资料的搜集整理及撰
2、写54年鉴条目撰写概述60如何提高年鉴条目的编写质量66年鉴条目及条目组合的基本类型74试论年鉴条目编写中的选题问题82试议年鉴条目的选题与撰写91浅说地方综合年鉴条目的编写97谈谈年鉴数字的规范表述102年鉴如何突出地方特色106志书编纂排版中规律性错误及注意事项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
3、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第四条 -1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
4、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
5、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第十一条 -1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
6、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
7、,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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