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侦查权是一种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特征的特殊的国家权力。目前我国的侦查权司法控制严重欠缺,为了构建合理的侦查权司法控制体系,可以从确立令状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摘要]侦查权是一种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特征的特殊的国家权力。目前我国的侦查权司法控制严重欠缺,为了构建合理的侦查权司法控制体系,可以从确立令状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
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论析

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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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论析"text-align:center;">[摘要]侦查权是一种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特征的特殊的国家权力。目前我国的侦查权司法控制严重欠缺,为了构建合理的侦查权司法控制体系,可以从确立令状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进行努力。论文关键字:侦查权性质令状制度司法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侦查权的性质分析侦查权是国家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依照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侦查权的性质归属是研究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认为侦查权是司法权,那么侦查程序就是一个司法程序,侦查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侦

2、查机关的决定就有司法终局性,而没有法官介入的必要。如果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那么侦查程序就相当于行政程序,考虑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则在侦查程序中就有引入司法控制的需要了。目前,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大致有三类观点:一娄认为,侦查权本质是属于司法权。一类认为,侦查权本质是属于行政权。还有一类观点认为,侦查权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特征。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笔者有如下看法:第一,那些认为侦查权是司法权的观点,多是从侦查权的行使结果来静止地回望侦查程序,发现侦查权具备丁司法权特征。而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的观点,则倾向于从侦查权的行使过程来看问题,认为侦查权具备了行政权特征。这

3、两个角度都有意义。在分析侦查权性质的时候,要全面看待问题,既要从侦查权静态的行使结果来分析,也要从它动态的行使过程来看。第二,有一逻辑问题需要说明。人们之所以将侦查权定位为司法权,或行政权,或既是司法权,又是行政权,大多因为经过分析,认为侦查权具有司法权或行政权的特征。但是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是两回事。分析侦查权的外部特征并不足以确定其本质属性。A事物具有和B事物相同的外部特征,并不等于说,A事物和B事物性质同一。所以,直接给侦查权定性的论证,论证理由似乎都不充分。侦查权具有司法权或行政权的特征,并不等于侦查权本质就是属于司法权或者行政权。第三,笔者认为,侦查权既有司法

4、权特征,又有行政权特征。我国学者孙笑侠先生认为,司法权和行政权,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而行政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是管理权。他还概括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十大区别:(1)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2)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3)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4)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5)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6)行政权主体职业具有行政性,司法权主体职业具有法律性。(7)行

5、政权效力有先定性,司法权效力有终结性。(8)行政权运行方式的主导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9)行政权的机构系统内存在官僚层级性,司法权的机构系统内则是审级分工性。(10)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对照这十大区别,笔者认为侦查权有如下特征:(1)侦查权的运行具有主动性。(2)侦查权的行使既具有倾向性,又具有中立性。(3)侦查权行使既注重实质结果,又注重形式过程。(4)侦查权的行使强调应变性。(5)侦查权具有专属性,不具有可转授性。(6)侦查权主体应具有法律职业性,而不仅仅是行政性。(7)侦查权效力具有先定合法性,也有终结性。(8

6、)侦查权运行具有主导性。(9)侦查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管理关系。(10)侦查权的行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侦查权是一种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特征的特殊的国家权力。二、目前我国对侦查权控制的现状我国关于侦查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侦查机关对侦查权进行内部控制。侦查机关在实施有关侦查措施时,必须取得其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或批准,并由后者签发相关的许可令状。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控制主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控制: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关于批准或不批准逮

7、捕决定的情况,以及变更强制措施方面进行监督。另外,检察院可以通过对公安机关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几种言词证据予以排除,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制约。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通过对几种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来制约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尽管我国目前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对侦查权进行控制,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1.侦查机关的内部控制不完善(1)与侦查活动同步的内部控制单薄。公安机关的内部控制基本上都采用“批准”、“签字”的方式。这种内部审批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控制作用,但是基于整个侦查机关利益、工作目标追求的一致性,内部控制的效果值得怀疑。(2)内部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善。目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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