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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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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反思P2P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反思P2P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反思P2P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反思P2P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反思P2P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反思P2P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反思P2P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反思> P2P融资对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国家鼓励P2P网贷作为业态之一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部分P2P平台发生异化:一些企业和个人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同时,P2P融资行为本身与非法集资罪名体系存在紧张的关
2、系。对此,一方面必须严厉打击P2P融资的异化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监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和法治化铺平道路。 P2P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对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数据显示,我国P2P融资的规模已达“万亿”之巨。[1]然而,P2P融资在给经济注入活力、繁荣经济发展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企业和个人假借P2P金融创新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P2P领域,已经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2]上述案例中,吕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
3、“发展创投”P2P平台,利用网络以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并且还存在虚构借款人发布假标的欺骗行为,就是一起典型的假借P2P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因此,如何才能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更好的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时代背景与刑法关切:P2P领域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一)时代背景:互联网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重要的助推器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具有普惠特性的金融模式,其打破了传统的行业壁垒和行业限制,使得金融市场参与者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而呈现大众化的趋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
4、融创新。2014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深化金融改革时表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至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3]互联网金融急剧颠覆传统金融模式、迅速占据并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成为繁荣我国经济和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二)刑法关切:P2P领域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014年3月某平台上线,给出18%以上的年化收益率,然而该平台当天跑路。中央电视台于2014年3月15日曝光的金鱼恒通理财诈骗中,两万多人受骗,涉案金
5、额超过百亿。[4]北京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显示:近年来北京地区金融案件增多,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P2P网贷类、投资理财类案件呈爆发态势;截至2015年1月,北京共有18家P2P网贷问题平台,包括经营困难、诈骗、跑路等现象。与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相比,这类案件不仅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而且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二、P2P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原因探究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征信体系的不完善 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前,行政监管部门如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已经对明确属于自身职责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了一系列跟进和监管活动。如在互联网金融支付领域,2010年6月央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3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明确对非金融机构支付实行牌照管理。与此相对的是,在P2P网贷领域,一直存
7、在监管不明确甚至缺位的问题。虽然银监会于2011年8月23日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3年11月银监会牵头九部委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界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5]但遗憾的是,在P2P网贷领域,始终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当然,对于P2P网贷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不能将监管不足的客观状况只归责于银监会一个部门,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对于P2P网贷这种现实中涉及存贷、支付、担保,甚至资金用途涉及到基金产品、保理业务、融资租赁等多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新业务形态,银监会的监管必定是力不从心。同时,由于P2P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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