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反担保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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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反担保立法的完善【摘要】目前,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资金的融通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为资金融通服务的担保业也在蓬勃发展,不仅仅信用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担保业所提供的担保服务也在增多。随着担保业的发展及债务的复杂性,催生出了反担保业务。目前,在我国,反担保业务还略显不足,但是随着经济的一体化,这种反担保业务的前景是不可估量的,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起来。然而,我国对反担保业务在法律规制上还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从现今颁布的法律条文就可见其不完善之处。反担保规定作为担保法的组成部分,很多方面需要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反担保的立法仅有原则性规定,反担保的种种特殊之

2、处均未在现行制度中得到重视,这在一定上影响了反担保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本文旨在对现行反担保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论文除摘要、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现行反担保立法出发,对我国现行相关规定进行综述,结合我国反担保立法的特点,探讨我国反担保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反担保实务进行分析,本部分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实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为下文提出相关建议做铺垫。第三部分对我国反担保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建议。【关键词】担保;反担保;立法完善【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引言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

3、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从反担保的定义可以得知,反担保与担保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反担保并不是与担保同时产生的,它的存在具有滞后性和从属性。目前我国规制反担保的规则主要在《担保法》中略略涉及,内容简要、较单一,故针对反担保立法中存在滞后现象,提出完善建议是本文的初衷。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它必须随时代进步而进步。当一项制度的发展速度过于滞后于时代前进的步伐时,就有可能被一部分人利用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我国《担保法》第四条有这样的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担保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反担保法律制度与担保法律制度存在许多共同之

4、处:两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促进经济交往便利而产生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借贷的顺利进行。具体来看,反担保作为从合同,保障了担保人的利益,使得债务人能够顺利的得到借款,所以它的存在虽以担保合同为基础,但它也起到并不亚于担保所起到的作用。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不及时完善反担保立法,相关的反担保业务就可能被耽搁,经济管理就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无序状态。当然,完善立法工作需要反复推敲,反复实践,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本文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我国现行反担保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试图寻求完善相关法律的途径并有效指导反担保实践。一、我国反担保立法

5、的现状分析(一)我国关于反担保立法的主要内容我国关于反担保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中。1.《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对反担保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即《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对反担保的特点、适用条件及适用依据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用了两个条文对反

6、担保进行规定。其中《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3.《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7、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该说,《物权法》在反担保问题上没有大的突破。(二)我国的反担保法律关系特征综述综上可以看出,现在关于反担保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对反担保的含义、目的以及担保方式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担保立法存在以下特征:1.反担保以担保为基础。正如有学者所言,“没有担保的存在,就不会有反担保的存在。因此担保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则反担保同样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1[1]也就是说,反担保不能够独立存在,其存在和性质均是由担保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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