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储蓄合同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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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储蓄合同的立法完善作者简介:周艳(1987—),女,浙江宁波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学方向在读硕士研究生。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0【摘要】存款储蓄合同是现今较为多见的一种合同。由于我国现今《合同法》上未有对此的专门规定,因此,由储蓄合同引起的各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一定的难度。虽然储幫合同在立法上仍属于无名合同,但合同的订立的一般规则仍适用储蓄合同Z中。储蓄合同为兼具借贷和保管性质要素的新型合同,与现有民事合同中的借款合同最类似,因此可参照借款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来归责。随

2、着储蓄业务的飞速增长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将公民与银行平等关系的储蓄合同纳入民法领域乃是大势所趋。【关键词】储蓄合同;合同法;民事责任一、我国储蓄合同的立法缺失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提高,任何人只要掌握储户的银行卡及其密码就可以不通过柜台直接在ATM机上取款,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储户的密码和基本信息,利用“克隆卡”在异地冒领当事人的巨额存款,而此类案子除了极少数经公安机关侦破的外,绝人部分案件的客观事实难以查清,受害人往往山于难以找到盗窃分子,就往往以银行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盗窃损失。一方面,法院及双方当事人

3、主要凭已有的证据來认定案件事实,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我国对储蓄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的责任认定问题具有争议性,储户和银行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制度问题处于缺失状态。目前,各国对储蓄合同的实践性和要式性的界泄尚无统…标准,类似案件各国各地区法院判决各异且难有说服力。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规定》第3条与第40条则规定,客户拥有其存款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尽管《商业银行法》将个人储蓄存款的木金和利息列入英一般破产债权之前优先清偿(参见《商业银行法》第

4、71条),但毕竟排除了存款人取冋权的行使,实际上承认了存款人享冇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由此可见,明确储蓄合同和存款性质、确立公民与银行平等关系的储蓄合同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二、国际上储蓄合同的立法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储蓄合同作为消费寄托合同,即消费保管合同。①笔者不赞同将储蓄合同归为保管合同之列。其一,保管人一方负有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②,而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最基木部分,约占总负债的70-80%,是其经营和获利的基本工具Z-o其二,保管合同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寄存人都负有支付保管费

5、用的义务。而储蓄合同中存款人无需对存款支付保管费用,相反却享受要求银行支付利息的权利,这与保管合同的衣现形式不相符。其三,保管合同要求保管人最终返还的是原物③,而储蓄合同的标的物显然属于种类物,存款人存入的是存款的价值,而不是存款货币的本身,银行仅需将相同数量、相同种类的货币加利息还给存款人即可。英美法系则普遍将储蒂合同作为消费借贷,即消费合同的一种。法律把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客户是债权人。从这点意义上说,银行卡资金被第三人盗取,银行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是违反合同义务

6、的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三、储蓄合同的立法完善(-)储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按照一般合同从成立、生效到履行的逻辑发展过程,储蓄合同也只有先成立,才有可能生效。因此,对成立到生效两个不同阶段的认定,具有各自不同的要件和意义。尽管合同法尚未将储蓄合同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已将其用合同这一抽象概念表述,则合同的订立的一般规则仍适用储蓄合同Z中。据此,为达成储蓄合同成立的法律事实也应包括:双方基于真实意思填写存款凭证,储户交付货币,即要约;银行接受并确认数额,交予储户存款凭证,即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储蓄合同成立。

7、对此,我国学者基本能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作为实践合同的储蓄合同,“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丁•金融机构Z时起,合同成立。”④合同储蓄合同的成立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与要式合同的统一,是储蓄合同生效的基本前提,也是标的物风险转移以及双方法律约束产生的重要标志,因此绝不能因为我国当今对储蓄合同的立法缺陷而忽视储蓄合同成立的意义。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取决于成立的合同的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被国家法律承认并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第66条的规定,合同的生效

8、耍件包括当事人双方行为能力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以及形式合法等。值得注意的是,有客户签名或填写的初始存单凭证是防止此类储蓄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方式之一。(二)储蓄合同纠纷的责任认定民事审判核心在于依据法律和事实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最终止争定纷。确立储蓄合同在民法领域的地位,并不只是简单地认识储蓄合同的性质及其成立生效的要件,奠定这类纠纷案件的事实基础,更重要的是正确解决储蓄合同中出现的责任认定问题,为此类案件的责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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