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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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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准则下对合并商誉减值测试的探讨 一、新会计准则中定义的商誉概念及其初始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定义,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该概念的基本含义有: (1)商誉实际上只是企业的合并商誉,也就是企业在合并过程中所形成的商誉。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相关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
2、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在新准则体系下,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 (2)此处确认的是指“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即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则计入当期损益。 (3)商誉的确认以被并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认为基础。 (4)商誉与企业自身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商誉要依附于企业这个载体才能存在,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对商誉进行量化有一定难度,而企业并购给商誉价值的确认带来了契机。 (5)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目前世界
3、各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仅对合并商誉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而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逐渐创造、积累形成的自创商誉尚未涉及。因而,本文中所探讨的商誉仅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中形成的合并商誉,不涉及负商誉及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对于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是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单独列示,同时以其成本对其进行初始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主体下的控股合并一律采用购买法,并且,采用IASB和FASB的一贯做法确认合并商誉。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
4、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合并商誉后续确认与计量的具体规定 对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合并商誉的后续确认与计量上。对于合并商誉的后续确认与计量问题,曾存在如下几种典型的会计处理方法:①立即注销法,即在取得时绕过利润表直接、一次性地冲减股东权益;②永久保留法(或减值测试法),即将商誉作为资产永久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除非能够获取明显的证据表明,企业获取超额盈利的能力已经降低甚至衰竭,且超额盈利能力的降低不可逆转,此时可将减值金额转销到当期损益;③系统摊销法,即将商誉作为一项
5、资产入账,并在估计的有效年限内系统地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上述3种处理方法,以前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均主张采用系统摊销法。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层出不穷,系统摊销法逐渐被减值测试法所代替。 2001年6月,FASB发布了141号公告《企业合并》(SFAS 141),要求从2001年6月30日以后,所有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采用购买法,初始确认后,商誉不再摊销,每个会计期末,合并方依据FASB第142公告《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SFAS 142)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2004年3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的颁
6、布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其中关于商誉的处理方法发生了改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规定:对并购时产生的商誉不予摊销,而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余额由原来每年摊销变为每个报告日和每当有减值迹象时均应测试,减值的部分抵减商誉的账面金额,并在相关期间确认减值损失。 很显然,无论是SFAS 142还是IFRS 3均摒弃了之前对合并商誉进行摊销的处理方法,以减值测试法来代替。按照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对于合并商誉,应至少在每年年终进行减值测试并预计可收回金额,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采用国
7、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取消了传统上商誉后续确认和计量的直线摊销法,改为减值测试的方法,即只有当通过减值测试发现商誉出现减值时才将相应的商誉金额转入当期损益。 三、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须注意的问题及具体实施步骤 对合并商誉应用减值测试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单独情形下确定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现金流量,其减值测试必须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此,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自合并日起将合并产生的商誉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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