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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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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二)未受过刑事处罚;(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
2、验;(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六)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七)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且任一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均不得位居前5位。第三条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和分所负责人。第四条有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时,除了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3、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有关的下列材料:(一)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情况表(附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条件的书面承诺函;(五)由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取得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证明。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是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第五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新增或变更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新增加的合伙
4、人,应当提交新的合伙协议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应当将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变动情况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告。第七条有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向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报备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备案时,还应当报送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情况表。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发现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九条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员
5、担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按本土化转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附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合伙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境内住所地址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①前工作单位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工作时间(年)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前3年内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如有,请说明)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持
6、有的合伙财产份额是否位居前5位成为合伙人后在本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间(年)③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取得时间首席合伙人签字:年月日注:①“移居境外人员”指获得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②年度报备时不填此栏。③申请执业许可时不填此栏;年度报备时应附送上一年度社保缴费记录,提前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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